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2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审查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履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机制,理顺生猪屠宰定点厂(场)设置证明材料核验方式,依法依规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设置审查的具体工作。
二、统一材料要求,规范报送格式
(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生猪屠宰定点厂(场)选址前,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示文内容包括:
1.提供申请人全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拟建设详细地址、占地面积、设计年屠宰量、项目拟投资总额。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审查符合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条件的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文件。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是否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意见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项目设置意见。
2.申请人全称,申请人为养殖企业的,其上年度及截至提交材料时的生猪存栏量、出栏量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拟建设详细地址、占地面积、设计年屠宰量、拟投资总额;本市上年度生猪存栏量、生猪出栏量,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拟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设计屠宰量合计数,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3.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审查符合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条件的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人材料格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申请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材料,以及项目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设施设备清单、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7)。
三、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通过行业媒体、专题培训、实地政策解读等方式加强《规定》宣传培训,指导本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申请人理解、掌握《规定》内容和要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迁址重建、原址重建申请材料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发生改变时,要按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畜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填报、审核工作。
《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
2.项目建设前申请人提交材料格式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4.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清单
5.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
6.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
7.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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