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6〕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管理,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一)规范开展备案审核。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按照要求通过“牧运通—桂”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车辆所有权人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整体和粪污收纳容器、消毒设备等照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备案二维码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供查询,无须打印纸质备案表。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须补正的材料。已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无需重新备案或登记信息、重复加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二)加强畜禽运输备案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运输备案工作,通过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网络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规定和备案流程,督促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二、优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和核验流程
(一)优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以下简称“洗消中心”)的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鼓励、支持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因地制宜建设自用的洗消中心,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洗消中心。
(二)简化核验流程。新建成的洗消中心,业主需要申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验和公布名单的,应当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提交核验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按照附件2的内容对洗消中心进行现场核验,符合要求的,将洗消中心名单上报至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
三、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
(一)严格核查备案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和个人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畜禽运输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并实施消毒。进入动物集贸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车辆卸载畜禽后未经清洗、消毒的,不得驶离。洗消中心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作业程序开展洗消工作,规范出具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见附件3),并如实做好记录,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鼓励和引导畜禽运输车辆到经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和公布的洗消中心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取得洗消中心出具的清洗消毒凭证后承运。在确保清洗消毒效果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承运人可自行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后运输畜禽;未列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名单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也可正常开展车辆清洗消毒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强化检疫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备案从事畜禽运输、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畜禽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洗消中心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洗消中心制定、执行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作业程序,如实建立清洗消毒记录;加强对清洗消毒效果、洗消中心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向洗消中心提出风险预警或整改措施,督促指导洗消中心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生物安全措施。洗消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更新公布名单,对已停止营运的,以及检查发现不符合《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的,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查实具有虚假出具清洗消毒凭证行为的,逐级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移除出公布名单。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效率。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监督的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的检疫信息反馈、核销、提醒、违法行为记录等功能,实现动物检疫、车辆备案、消毒、调运监管、目的地反馈全链条闭环监管。
本通知印发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
2.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核验报告表
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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