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6〕3号)政策解读
为解决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政策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更好维护群众权益,我们组织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6〕3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未实施有效清洗消毒的畜禽运输车辆长距离调运畜禽是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要求,加强我区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管理,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持续加强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管理。
近年来,我区部署各地开展畜禽车辆备案,推进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落实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断修订完善有关制度文件,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3号,已废止)、《关于组织开展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26号,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7号,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等文件。目前,全区共审核备案生猪畜禽运输车辆1.8万辆、经核验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360个,有效降低病原交叉污染和跨区域传播的风险,对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现场审核备案车辆及材料不便民、官方兽医把运输车辆洗消凭证作为检疫出证前置条件、不方便公众查询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等,有必要对桂农厅规〔2023〕2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一)为简化备案审核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删除原文件中要求备案机关对备案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及备案车辆进行现场审核、备案申办人要上传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对畜禽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主要通过事后监管即加强畜禽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二)为纠正官方兽医将查看运输车辆洗消凭证作为检疫出证前置条件的行为,删除原文件中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对运输工具的消毒进行监督、查验车辆清洗消毒凭证的规定。
(三)为便于公众查询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明确对洗消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