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1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海市海洋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
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选择养殖池塘面积5千亩以上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开展渔业绿色发展循环试点,推动试点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进一步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生态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方式开展试点建设,力争到2025年,试点区域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培育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集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治理模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重点工作
(一)遴选试点区域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自
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工作基础、组织领导、申报试点县积极性等因素,择优确定试点县并下达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所在县、已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治理规划和明确具体支持政策的县、政府和市场主体确定加大资金投入的县。
(二)确定实施主体
由试点县根据试点工作总体规划,科学部署,系统谋划择优确定实施主体,重点选择基础条件好、治理成效明显、示范作用强、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拟确定的实施主体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试点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地点、改造面积、治理模式、奖补资金、实施进度和违约责任等,确保渔业绿色循环试点的质量和进度。
(三)明确奖补机制
1.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对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达标治理、养殖管护系统等设施设备建设予以奖补,原则上对有1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为500万元,有2至4处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为1000万元,有5至9处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为1500万元,有10处以上每处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为3000万元。紧邻自然村屯间池塘可视作相对集中连片。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试点县统筹安排使用。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完善科学合理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奖补机制,注重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等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
2.补助对象
国内已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且应符合以下条件:拟改造的集中连片内陆池塘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且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3.奖补内容
(1)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老旧池塘整形清淤以及塘基护坡、内部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电力线路、管理用房等设施的改造。改造后池塘塘基护坡机械夯实,成鱼养殖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育苗培育池塘深度1.5米以上。
(2)尾水达标治理。重点采用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
淀过滤、鱼菜(水生植物)共生等措施或方法对养殖尾水进行综合治理。治理后达到尾水循环利用要求或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实现循环利用,如执行过程中,中央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的,则参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3)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
(四)集成技术模式
试点县综合考虑实施主体养殖品种、投喂方式、排水周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尾水治理模式,综合物理(自然沉淀、微滤机过滤等)、化学(臭氧等杀菌消毒、化学药品处理等、曝气)、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利用水生植物净化、微生物净化处理等)等技术,创新集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池塘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
(五)开展监测试验
各试点县认真组织开展试点效果监测,科学评价试点实施效果,科学布置监测点,规范采集尾水样品,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具有代表性,同时做好项目实施前后调查监测和数据对比,探索优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原则上每个总排水口在排水渠流入江河或海域前设置3个(含)以上监测点。
(六)建立管护机制
各试点县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管护。
四、考核验收
试点县按照“试点区域实施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的总体要求进行验收。每个试点县试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点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所有具体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试点验收申请,报所在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验收重点核实试点县总体要求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财政厅对试点县组织抽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推进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各试点县要建立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农业农村(渔业)和财政部门联动,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技术保障
为增强我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撑,由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全区试点县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全区专家资源和优势,成立自治区级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为试点县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工作支撑和信息咨询服务。试点县要按照自治区试点方案要求,在专家指导下,科学制定县级实施方案。
(三)编制实施方案
试点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试
点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及时编制县级试点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检测指标、项目验收和监管措施等。养殖尾水检测指标必检项为悬浮物、PH、元素磷、氨氮、COD和硫化物,其它指标由试点县自定。
(四)强化资金监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落实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资金精准高效拨付到受益对象和项目单位,并在直达资金系统中准确填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试点县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的环节和流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五)加强宣传总结
各试点县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维度加强政策宣
传,明确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系统总结试点模式和成效,对成熟有效的经验,要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六)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各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实
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县级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试点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建议、试点验收情况等)。为准确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强化工作指导监督,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季报制度,各市于每个季度1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推进落实领导小组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推进落实领导小组
组 长:梁 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唐际明 自治区财政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梁广成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处长
王 真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处长
成 员:李坚明 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书记、站长
江林源 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书记
肖 珊 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主任
唐海涛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钟 强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副处长
黄 江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具体负责全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钟强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组成。
相关解读: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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