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2个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4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管,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3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和《2023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业农村部任务,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二是自治区任务,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区药监所)具体承担。具体分工如下:
(一)厅兽医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2个计划。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检查,通报兽药质量抽检及兽药残留监控结果并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
(二)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厅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抽检计划中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及时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报送假劣兽药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阳性样品的追溯调查、查处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三)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兽药质量抽检计划中的省级监督抽样。开展重点监督企业监管、假劣兽药查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阳性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溯源调查及查处工作。协助开展跟踪抽样、监督检查。
(四)区药监所负责兽药质量抽检计划中省级风险监测抽样、省级监督样品和风险监测样品的检验。协助开展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组织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检测项目能力考核,跟踪检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自治区任务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
(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动监所)负责督促各市按时完成抽样任务、汇总相关信息。做好各市的抽样培训,督促、指导各市开展重点监督、阳性样品后续跟踪抽样工作。协助开展跟踪抽样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跟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抽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规范经费支出。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各市在监督抽样中支付样品费的,在自治区下拨的自治区财政预算中按财务规定列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农业农村部任务的样品费用由第三方机构支出;自治区任务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的跟踪抽样、检测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2023年补助市县开展兽药质量与安全监管经费预算共184万元、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共14万元,均分配至各任务市。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专项资金,开展监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样品费、差旅费、资料费、业务耗材费等兽药质量监管与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相关工作。各市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查检验办法》)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是强化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基本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检打联动。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在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五)强化信息报送。区动监所要加强对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2个计划的要求认真审核工作信息并按时上报。各地报送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应先完成对案件违法主体的查处或情况调查。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信息上报。
(六)加强重点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和抽检,自我厅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重点监督工作。及时收集、核对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跟踪抽检情况,对符合撤销、取消重点监督条件的,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七)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压实责任、加强合作,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区药监所要严格落实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加强与相关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厅兽医处、厅执法局、区药监所、区动监所。
厅兽医处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电子邮箱:gxsyjd@163.com。
厅执法局联系人:肖伟,联系电话:0771-5855623,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区药监所联系人:叶云锋,联系电话:0771-3934595,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区动监所联系人:廖朝辉,联系电话:0771-3126942,电子邮箱:gx8628@163.com。
附件:1.2023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3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质量与安全监管)项目绩效目标分解表
4.2023年广西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绩效目标分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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