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台办关于印发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台办:
为推动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桂台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我们制定了《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桂台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西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台资企业、台商和专家在广西投资、合资或合作建设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培训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是广西与台湾开展引技、引智、引资的交流合作平台,具有聚集、辐射和示范功能,为台湾农民、专家、企业和有关机构开展与广西农业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立桂台农业合作机制和联系渠道,示范展示从台湾引进的设施农业、适用技术、优良品种、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模式,在农业培训、农业投资、农业文化、技术研发和产品销售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第五条示范基地以桂台农业交流合作为主线,重点展示台湾水果、蔬菜新品种新技术以及创意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品牌农业、三产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在促进台湾元素集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上作出示范,成为桂台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样板。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的申请人为依法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合作建设的涉农企业及机构,或者是已开展与台湾农业交流合作的广西境内企业或机构。建设主体明确,信誉良好,经营证照齐全,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机制;基地(生产场所)具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具有较为稳定的与台湾农业合作渠道、机制和资金来源,制定了与台湾开展农业合作的规划或计划。
第七条 示范基地符合规划、环保、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以及桂台合作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能实现质量可追溯,并具有基地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对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能够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当地政府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
第九条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生产露地面积超过200亩,或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100亩以上(其中中药材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5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在100万袋(段、瓶)以上,种子、种苗良种繁育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0.5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数量在4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100吨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
(三)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面积在300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
(四)属于加工、技术研发、培训咨询等综合服务企业(机构)的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20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
(五)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技术研发和培训咨询企业(机构)开展了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对接活动,并取得了合作成果。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根据实际,不定期组织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包括发布认定通知、制定认定工作方案等。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由建设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由若干合作企业、机构和个人联合申请。
所提供的认定材料包括:认定申请书、相关合作协议、所开展工作和取得成效的佐证材料等。
第十二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收到申请材料后,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由专家组制定具体的认定评审方案,根据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具体内容和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广西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联合发文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同时在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度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报送建设工作总结。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对认定通过的示范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对照认定指标确定,原则上要求示范基地在认定通过后的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规模不低于认定初期的状况。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和要求参照认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对考核通过的示范基地,继续保留称号和牌匾,并在网上予以公告;对考核不通过的基地,要出具考核和整改意见;考核不通过的基地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第六章 示范基地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负责示范基地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考核等事项。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台湾事务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落实促进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示范基地建设和做好有关服务。
第二十条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应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出台支持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新机制、模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如因并购、重组或其他经营活动导致经营、管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告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管理部门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桂台农业合作各项工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相关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示范基地有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和摘牌,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发生变化而未按要求报告管理部门的,经督促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被取消称号和摘牌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自治区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