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一、决策提出
(一)背景和目的
广西与台湾气候相近,农业生产条件相似,开展农业合作条件优越。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桂台合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抓好桂台农业合作重点工作的落实,搭建了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合作交流平台,在桂台经贸文化合作论坛框架下不断建立和完善桂台农业合作交流机制,打造了骨干农民赴台培训交流的品牌,在引资引技引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桂台农业合作有力促进了我区现代农业发展,也为服务桂台经贸合作大局、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特别是一批桂台农业合作园区发挥了促进桂台农业合作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有力推动了桂台农业合作的深化发展。目前,我区已支持建设了13个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进一步扩大了示范基地,已覆盖了南宁、北海、钦州、玉林、防城港、梧州、贺州、崇左等市,成为了桂台农业合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随着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31条措施”和“26条措施”)的深入执行,特别是“广西80条”的出台,桂台农业合作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对台政策,抓好桂台农业合作重要措施落实,在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更高水平、更为规范推动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自治区台办领导会商,决定在全区范围实施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并由我厅牵头编制《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并联合印发,把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纳入桂台经贸文化交流的重点工作共同推进落实。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台办、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措施”),国务院台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自治区台办、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制定经过
2019年1月开始,起草组收集了2018年以来各地桂台农业合作交流的情况,掌握桂台农业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各地计划。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台办会商,决定共同制定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外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起草组先后赴上海、浙江等地学习考察建立与台湾农业合作平台的经验,并组织各地桂台农业合作基地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部分台商进行座谈交流,掌握了部分台商、重点单位对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桂台《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初稿,经自治区台办和农业农村厅内部征求意见以及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全文公布了《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下发通过向14个市农业农村局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最终形成了印发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考核、示范基地管理服务、附则等7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开展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的目的意义、示范基地的定义;“建议内容”部分明确了基地建设的涉及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立桂台农业合作机制和联系渠道,示范展示从台湾引进技术和成果,开展桂台农业交流合作等内容;“认定条件”介定了建设主体的资质和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的示范基地有关规模和质量要求;“认定程序和要求”部分对申请认定的步骤、认定工作的流程、基地管理等工作做了设计;“考核”部分确定了对认定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以及考核的相关要求;“示范基地管理服务”明确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台办负责示范基地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考核等事项,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桂台农业合作各项工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相关项目。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台办关于印发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