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脱贫攻坚和粤桂扶贫协作精神,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进一步把广西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副产品主要供应基地,推动广西—深圳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我厅制定了《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7日
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广西供深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西供深基地是指深圳企业或者广西企业,在广西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并经广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蛋奶、水产品等)生产、加工的基地。
第三条广西供深基地的创建、认定与监测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推荐、评审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报广西供深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或广西注册、基地在广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
(二)基地产品30%以上供应深圳市场或者供应深圳市场年销售额达500万元;
(三)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符合“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一项以上认证要求,具有基地环境和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四)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植保、动物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水产基地需具有水产养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具备或聘有渔业官方兽医资格人员);建立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等)并接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五)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蔬菜/水果基地:面积300亩以上;
2.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牛、肉羊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3.水产基地: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海水池塘养殖面积500亩以上,贝类浮筏(排)式吊养殖面积300亩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
4.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年加工量3000吨以上;
第五条申报广西供深基地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如与深圳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四)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认定证书或授权用标协议;
(五)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等)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
(七)与深圳市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八)其他。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三)现场初审和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基地,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考核公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建考评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五)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在双方官网上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认定的广西供深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有权使用“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标志;
(二)优先推荐承担实施农业农村部门产业发展项目,享受相关项目扶持;
(三)由深圳企业建设的广西供深基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享受深圳市农业食品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的支持;
(四)优先推荐作为相关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享受融资、信用保险、风险咨询等优惠便利和专业服务;
(五)优先安排在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进行品牌宣传推介;
(六)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及各类农业展会活动。
第八条经认定的广西供深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掌握基地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基地应当与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
(五)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广西供深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有广西供深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广西供深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标志。
第十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广西供深基地建立档案,及时对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广西供深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当年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广西供深基地农产品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广西供深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广西供深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取消广西供深基地资格,向社会通报,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深圳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广西供应深圳农产品示范基地”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