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取得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设定,所称的“以上”和 “以下”均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裁量权细化标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7年11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桂农机办〔2017〕231号)同时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1月2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2018年10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桂海渔办发〔2018〕68)中有关渔业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种植业
第一节 种子种苗管理 1-17
第二节 蚕种管理 18-27
第三节 农药管理 28-42
第四节 肥料登记管理 43-44
第五节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45-49
第六节 植物检疫管理 50-54
第七节 野生植物保护 55-59
第八节 基本农田保护 60
第九节 土壤污染防治 61-65
第十节 柑橘黄龙病防控 66-69
第十一节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70-73
第二章 畜牧业
第一节 种畜禽和畜禽养殖管理 1-11
第二节 兽药管理 12-31
第三节 兽医管理 32-34
第四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35-53
第五节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54-86
第六节 生猪屠宰管理 87-92
第三章 渔业
第一节 渔业管理 1-27
第二节 渔业港航管理 28-55
第三节 渔业航标管理 56-57
第四节 渔业无线电管理 58-61
第五节 渔业船员管理 62-71
第六节 海洋环境管理 72-79
第七节 水污染防治管理 80-84
第八节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85-96
第四章 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5
第五章 农 机
第一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1-11
第二节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12-13
第三节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14-15
第四节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管理… 16-18
第五节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19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 |
下载 | |
下载 | |
下载 |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