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安全局,各隶属海关,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林业局、中医药局,广西国家安全厅、南宁海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2025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工作,强调把种业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种业对外开放进程加快,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合作逐步增多,有力促进了种业科技的发展,但仍存在种质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种质资源领域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和部门合作,共同抓好我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作出应有贡献。
二、切实增强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增强全区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意识。
三、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完善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管理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依法开放利用,未经批准禁止采伐、采集种质资源,确保保存资源得到安全保护。落实种质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严格按照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规范种质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等行为,对经批准分发的种质资源,资源库(场、区、圃)建设依托单位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明确种质资源流向、用途等,强化闭环管理。
四、持续排查种质资源违法交流行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不定期对从事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合作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开展排查,对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叫停,并视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五、依法依规做好审批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主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等要求,规范办理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加大对涉及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科研、示范推广项目的监管力度,将是否办理对外提供种质资源审批手续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加大对种业企业对外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指导种业企业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种质资源对外合作交流良好秩序。
六、加强种质资源出境管理。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国家部委有关要求,加强报关和口岸环节查验,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审批的种质资源,在出境报关时查验出境审批手续,必要时检查货证是否相符。对于不能提供出境审批文件的,或发现提供虚假证明、货证不符等情况的,各隶属海关和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南宁海关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涉及在口岸环节的货物,应依法予以扣留。
七、严厉打击走私行为。海关、公安、邮政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照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协作,加大边境管控力度,加强对边境私人物流的排查,严厉打击边境种质资源走私行为,形成打击合力,守好种质资源外流的最后一道防线。
八、加强培训引导。以相关涉农涉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重点,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普法宣传与案例警示教育,增强相关从业人员国家安全和保护种质资源安全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种质资源科普开放日等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依法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责任落实。种质资源保护涉及面广,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种质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监管;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林草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监管;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中药材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加强对种质资源领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查处;南宁海关负责种质资源的出入境管理和打击走私行为;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打私办、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结合自身职责依法开展打击种质资源走私行为;广西邮政管理局负责查处违法邮寄种质资源的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相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各市落实属地种质资源保护与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