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工作,提高我区种质资源管理水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林业局、中医药管理局,广西国家安全厅、南宁海关制定《关于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四)《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
(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53号)。
(六)《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种〔2022〕3号)。
(七)《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关动植食〔2024〕43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增强保护法律意识、强化种质资源管理、排查违法交流行为、加强审批监管、打击走私行为、强化责任落实等内容,具体包括9条措施。
(一)充分认识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简要分析我区种质资源现状和存在问题,阐述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出台意义。
(二)切实增强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意识。强调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增强法律意识。
(三)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日常管理。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作为种质资源保存的主要单位,加强监管十分重要。本条列明了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规范,要求强化日常运行管理。
(四)持续排查种质资源违法交流行为。对从事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合作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排查;对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的,及时叫停并视情况分类处理。
(五)依法依规做好审批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制定发布的办事指南,规范办理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程序。
(六)加强种质资源出境管理。加强报关和口岸环节查验,在出境报关时查验出境审批手续,检查货证是否相符。必要时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专业机构对是否属于种质资源给予确认。
(七)严厉打击走私行为。加大边境管控力度,加强对边境私人物流的排查,守好种质资源外流的最后一道防线。
(八)加强培训引导。以相关涉农涉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普法宣传与案例警示教育,增强相关从业人员国家安全和保护种质资源安全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九)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海关、邮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