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广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3号)
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现将《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广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
广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广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目标旨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农业产业生态化、绿色化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助力广西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现代特色农业强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五大工程,分别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乡村环境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工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程、机构能力建设与提升工程。项目支付关联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共8项,分别为:指标1开发并使用综合性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农村概况监测评价信息系统;指标2开发并使用基于绿色农业项目的预算和支出报告信息化系统;指标3采用地方有关绿色农业发展的规定、标准和指南,以及在项目实施区域根据这些规定、标准和指南认证或注册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数量;指标4在项目实施区域选定作物生产系统中采用绿色技术和可持续做法,从而减少的化肥用量;指标5项目实施区域规模和规模以下养殖场经过处理和回收的畜禽粪便百分比增长;指标6项目实施区域回收并循环利用农用塑料的百分比增长;指标7获得项目实施区域批准的综合乡村发展规划数量;指标8项目实施区域新建或改建既有的气候适应性污水处理设施,并建立固体垃圾收集、分类和转运系统的示范村数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广西项目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区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项目协议,成立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相关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联合管理机构)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由广西农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具体执行,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程及指标2、3、4、5、6。项目联合管理机构工作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外资项目发展中心具体执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乡村环境提升工程及指标1、7、8。广西农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自治区乡村振兴外资项目发展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信息化建设工程、机构能力建设与提升工程。
第七条 项目实施区域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协调监督项目实施。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区域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地点选择、项目规划制定、企业投资计划论证、项目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区域相关组织机构指导管理下开展项目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级项目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协调、沟通和实施工作,并提供联系方式。人员更新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依据自治区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施区域本地实际编制本级项目实施细案。项目实施细案经本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计划、采购计划、支付指标完成计划、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等内容。项目年度计划经实施区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更改的,需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半年、年度进展报告。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分年度编制采购计划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编制的年度进展报告应包含本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执行以来累计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符合世界银行关于社会和环境保障、防范欺诈腐败、采购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合同授予前应查询世界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制裁名单,不得将合同授予被世界银行制裁或临时制裁实体黑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依据实施区域本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细案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总计划和分年度计划。编制的项目资金计划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设立项目贷款资金账户,并实行账户共管,共管方为实施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每年度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资金采取资金总额控制并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提取额度,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填报提款申请书,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资金下拨至项目区域财政部门。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实施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贷款资金为扣除先征费(占贷款资金的0.25%)后的基本费用,优先用于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及支付指标实现。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国际〔2014〕70号)有关要求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贷款属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主权贷款,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由财政部转贷给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转贷协议,自治区财政厅副署。自治区财政厅以同等条件与实施区域人民政府签署再转贷协议,实施区域财政部门副署,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转贷给项目区域,然后由实施区域财政部门将资金再转贷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由项目实施区域实施单位作为债务人,负责按照与实施区域财政部门签订的项目再转贷协议的要求偿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层面组织的项目机构能力提升、监测和评价、支付指标核验、完工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审计等费用,从项目贷款资金中支出,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债务分割单分割债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及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及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贷款资金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协商一致后办理:
(一)项目的支付指标内容、标准、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项目无法在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四)贷款账户关闭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管理。包括减少化肥使用、建设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农用塑料制品回收利用及有关培训等内容。
(一)工程由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制定相关方案报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二)工程实施需编制计划书与预算,经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监测和评价、验收、审计及支付指标核验等工作。
(四)项目取消或者终止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乡村环境提升工程管理。包括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打造乡村环境提升示范村及相关培训等内容。
(一)工程由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制定相关方案报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二)工程实施需编制计划书与预算,经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监测和评价、验收、审计及支付指标核验等工作。
(四)项目取消或者终止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包括综合性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农村概况监测评价信息系统、项目预算与支出管理系统、绿色农业项目综合性监测和评价系统、项目监测信息系统(MIS信息系统)等内容。
(一)工程由自治区层面统筹安排系统建设。
(二)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本级系统使用。
(三)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监测和评价、验收、审计及支付指标核验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工程管理。包括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指南和标准发布,产品认证,品牌策划和宣传等内容。
(一)工程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指南和标准进行。
(二)相关工作由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协调。
第三十三条 机构能力建设与提升工程管理。用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有效监管。
(一)机构能力建设。支持自治区、县(区)两级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培训、考察、学习和交流。
(二)项目监测与评价。自治区项目管理机构选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监测与评价。
(三)支付指标核验。自治区项目管理机构选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项支付指标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支付指标核验程序。
(一)第三方核验机构根据项目支付关联指标核验委托协议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果指标核验。
(二)核验不通过的,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验不合格的报告,按所负责的支付指标,下达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意见书,并将整改意见书报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后,实施区域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重新核验申请,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第三方核验机构进行再次核验。
(四)核验通过后,第三方核验机构出具核验合格的报告,由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第三方核验报告报送世界银行;世界银行确认并签发决定函后发送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完成提款流程。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对项目涉及的自治区级和县级专用账户、配套资金、支付报表和进度等开展审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区域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级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世界银行对项目审计要求配合进行项目审计,并向世界银行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区域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并向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对于在核验、监测和评价、审计时发现问题的项目实施区域,可以采取措施限期督促其解决和纠正。对于多次催促仍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广西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调减贷款规模、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等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报经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暂停或取消项目实施区域资格,并对其采取追回已支付资金、收取贷款违约金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及更改项目资料的;
(二)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采购管理,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项目计划或未按项目计划实施项目,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
(七)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项目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实施区域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项目贷款到期后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项目(一期)广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