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精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乡振发〔2022〕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提取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规定范围和要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老区县,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
第五条 项目资金对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进行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通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项目,探索老区乡村振兴路径,发挥产业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改善人居环境,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总结老区乡村振兴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示范、引领和推动革命老区乡村全面振兴发展。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集中连片。项目实施区域应当选择革命老区县中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地方积极性较高、乡村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若干连片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坚持符合实际。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设计建设标准,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杜绝形象工程。
(三)坚持整合资源。整合引导人才、资金、政策等各类资源要素优先流入,落实现有财税、土地、金融等配套政策到位。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渠道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实施内容不应重复支持。
(四)坚持党群共建。继承革命传统,发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的政策、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提升群众的参与度、认可度、满意度。
(五)坚持好中选优。严格把关项目申报,细化资格条件,择优选择规划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参与,项目设计成熟、能突出自身优势和打造特色亮点的项目。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不得列为支持对象:项目规划建设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项目所在县为债务高风险地区,违规举债搞建设导致隐性债务风险突出的;规划建设项目盲目铺摊子、大拆大建,存在垒大户、堆盆景等形象工程的;项目所在县“十四五”期间已获得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支持的。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产业项目除外),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建设“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九条 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和补助规模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前一年评估结果统筹确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下发的项目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全区开展项目申报评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财政厅将拟定名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定额测算分配,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安排首批补助资金,第二年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绩效目标下达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要求,根据上报国家的申报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各县农业农村局每年2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上报上一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原则上申报实施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取。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确定后要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涉及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申报的项目做出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一)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工程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3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竣工决算审计不作为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缺少证明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在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区别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除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外);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五)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六)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扶持对象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相关材料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八)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
(九)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凭证。
项目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一)至第(九)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一)至第(五)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至第(七)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至第(九)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一)、第(十)和第(十一)项材料。
各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手续。对采取预拨方式的项目,预拨比例应与项目启动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年末项目实际进度未达到预拨比例的,差额部分不计入该县资金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拨付(预拨)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地点、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鼓励各项目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对接,落实支出责任,实时监控并掌握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项目形成的资产要依法依规进行确权,制定后续管理办法,明确后续运维管护主体责任及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对于确权到平台公司的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债务担保、再融资,避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10月、12月各公布一次各市、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市、县进行调度。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鼓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代表参与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滞留应当下拨项目资金,未按要求追回、归位项目资金等情形的,自治区将酌情扣减次年衔接资金分配额度,并视情况减少对该县后续申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6年。期满前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确定后续期限。《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