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 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加强我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管护良性运行机制,高质量推进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保障粮食安全能力,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 年 12 月 26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及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良田粮用的原则,扎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是指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建设的田块整治工程、灌排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公示标牌、配套附属建筑物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针对上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其责任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抽查、监督评价等。地方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县级初步验收后一个月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办理管护移交手续、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确权及交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应对接收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等作为管护主体,应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资产责任主体协调解决;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超负运行、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资产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责成损毁人及时修复或赔偿。
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参与设施管护,可结合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落实田长制巡田网格员工作职责。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资产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鼓励管护主体发展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等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对于委托承担的,资产责任主体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管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工作,支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灌溉设备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应达到85%以上,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排灌站机电设备、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设施正常运行,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设备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提(引)水功能、灌溉排水功能、通行功能等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运行使用的,资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其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按规定程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任务财政投入资金。县级按照不高于当年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财政投入资金的1%提取,从地方财政配套部分据实列支。
(二)地方预算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担负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支出。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多元化筹资渠道、管护任务等,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
(三)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或按规定可用部分)、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其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应专项用于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
(四)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运营主体出资、村民自筹、社会捐赠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五)其他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引导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推出符合高标准农田工程项目运行特点的投资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资金及人力支持力度。
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发达的行政村可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管护人员薪酬和培训、巡查等工作经费;
(二)工程设施耗材、设备采购;
(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
(四)其他。包括委托工程管养服务、管护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五条 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涉农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具体报账程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已流转农田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管护经费由流入方自行解决;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遭人为恶意损毁的,由资产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责成损毁人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畅通社会监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工作监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开展管护工作日常抽查,具体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管护效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管护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测。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结果运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对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对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应予以表扬,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重点推荐;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地区,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不予重点推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责成资产责任主体与管护主体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的管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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