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强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 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护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送审稿)》,目的是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对指导地方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与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送审稿)》要求有效衔接,结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管护办法》(试行)。
二、指导思想
起草工作坚持以国家和我区出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办法要求为根本遵循,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送审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等文件规定为依据,以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送审稿)》为基础总框架,坚持细化管护资金来源、优化管护方式、明确管护要求、强化管护结果运用的目标,进一步提升我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主要内容
《管护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五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是原则性、一般性说明外,其他四章从“管护主体及其责任”、“管护内容标准”、“管护经费来源及其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内容、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符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需求。
(一)总则。包括第一条到第五条,介绍了具体的起草依据、原则、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管护内容。
(二)管护主体及其责任。包括第六条到第九条,包括对管护原则、政府责任、部门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对管护方式进行了说明。
(三)管护内容标准。包括第十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内容的管护标准,并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到达工程使用年限后的处置方式。
(四)管护经费来源及其使用范围。包括第十二条到第十八条,明确了管护经费来源,并对财政资金和财政以外资金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从畅通社会监督、强化工作监督、加强日常监测、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六)附则。包括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名词作出了解释说明以及对《管护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关联文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