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格式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1。
(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2。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格式及制作
(一)在国家规定须出具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之前,牛、羊屠宰企业可自行设计或参照本通知式样印制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肉品经检验合格的,可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纸质证明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3,猪、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明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7。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验讫印章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4。
(三)国家颁布家禽(鸡、鸭、鹅等)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之前,鼓励屠宰企业制定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并按照检验规程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国家颁布家禽(鸡、鸭、鹅等)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后,按照国家的检验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国家规定须出具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之前,家禽屠宰企业可自行设计或参照本通知式样印制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纸质证明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3,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明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7。
(四)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5,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6。
(五)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印制费用由屠宰企业承担。
三、管理要求
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由各市自行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制作。各市要加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的制作、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要与制作证章标志的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要依法依规落实人员建立台账,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有关证章标志印制、领取等相关记录,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完善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屠宰企业证章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回吊销、注销企业的证章标志,严厉打击冒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屠宰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联系获取。
(二)本通知印发前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内销售的产品,屠宰企业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明,不再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纸质证明。
(三)本通知印发后,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上标注的定点屠宰代码及发证机关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重新印制。
(四)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标识的式样和使用要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11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章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式样及说明
2.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及说明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纸质证明式样及说明
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验讫印章式样及说明
5.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式样及说明
6.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式样及说明
7.《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明式样及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9日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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