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农厅发〔2020〕97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管理程序,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农厅发〔2020〕9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桂农厅规〔2020〕1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是指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的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项目资金并在两年内组织实施完成。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书和资金拨付申请意见函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已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的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等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为依据,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统筹推进、竣工验收、上图入库、建后管护。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不具法人资格的不得申请),实施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后期管护负责,并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实施)单位。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须符合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亩。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项目建设和所需资金筹集的能力。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九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
(二)择优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对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后择优推荐。经审核符合“先建后补”项目申报条件的,指导项目申报主体提出设计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对评审符合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批复,批复应明确采取“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并将年度实施计划与当前年度的高标准农田年度实施计划一同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自主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规范建立项目台账,并按财务规范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申报主体自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后,书面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建设资料[包括项目工程结算书、竣工图、工程质量有关的检验检测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财政部门或者具备合法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财政部门或者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查验所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5号)执行。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告知申报单位,无异议后,将当年竣工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以市为单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明确拨付财政资金补助意见,并从当年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中安排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
2.工程决算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要求90%的;
3.未经批复,项目单位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
4.达不到高标准农田验收合格要求的。
(五)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将“先建后补”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名称、项目年度、建设区域、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诉电话等。
第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设计,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区农田基础、地形条件、建设内容、建设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立项当年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效节水)财政投资标准和工程决算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的80%。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单位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建设,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50%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由项目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并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核实“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为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分别落实“先建后补”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 、个人 (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具体规定事宜,适用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