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一)本机关负责公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四)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2182500;
传真号码:0771-2182527;
邮政编码:530022。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官网下载,复制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在线申请。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点击打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2. 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邮政编码:530022。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四、申请处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由我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答复期限自我单位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须征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五、答复形式
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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