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参照国家的做法,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出台《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广西农用薄膜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区农膜覆盖作物种类已超过20种,覆盖栽培面积达670万亩以上,每年地膜使用量超过2万吨,棚膜使用量7.61万吨。2019年,全区有11个市组织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其中,地膜回收量0.98万吨;棚膜回收量6.87万吨;农膜(地膜与棚膜)回收量7.85。2019年,全区有11个市组织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其中,地膜回收量0.98万吨;棚膜回收量6.87万吨;农膜(地膜与棚膜)回收量7.85。目前我区各地没有明确农用薄膜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农业生产面积大,农业废弃物回收设施难以做到全覆盖;局部地区仍存在厚度小于0.01mm的超薄地膜隐蔽销售和使用;农民环保意识不高,在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方面意识不高。因此,防治农用薄膜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体系。
二、制定经过
(一)开展前期调研。2019年7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派三个调研组到南宁市、来宾市、百色市和崇左市开展广西农用薄膜管理情况专题调研,通过开展座谈、走访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等形式,初步了解当前我区农用薄膜产业链现状。
(二)形成初稿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19年10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送审稿)》。2019年12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农业农村厅各处站、有关专家以及农用薄膜生产企业等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第4号令),我厅对照文件具体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并于2020年8月22—26日征求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召开区直有关单位工作座谈会。2020年9 月9 日,我厅牵头召开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参加,共同研讨修改完善《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会议初步拟定《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将比照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形式,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我厅于2020年9月4日—9月10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厅直属单位等21个自治区单位部门, 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农膜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等意见,并于2020年9月9 —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我厅共收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厅直属单位等21个单位,及农膜生产经营使用者(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112家(人)的反馈意见137条,其中反馈有修改意见的86条,无意见的51条;网上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已采纳的74条,不采纳的12条;对未采纳的,均提出了不采纳理由。
(六)厅党组会审议及合法性审查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一次),并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一次)。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提出的内容方面的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1日,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召开的2020年厅党组第36次会议上对《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按照厅党组会议审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并第二次提请合法性审查,于9月29日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所提出的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修改。
(七)按程序行文印发。我厅于2020年9月30日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审核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桂农厅报〔2020〕151号)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核,《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9日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我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于10月30日行文印发。
三、主要内容
《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3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为了便于产品市场监管,《办法》规范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行为:一是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农用薄膜生产者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参数报告,依法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具备质量检测能力,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等。二是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具有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用薄膜,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要依法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三是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二)明确回收责任。按照“谁生产谁处理、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节约投资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现有体系、现有渠道为原则,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将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推动废旧农用薄膜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是农用薄膜的回收主体。农用薄膜生产者负责履行回收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农用薄膜销售者负责履行从销售对象回收其经销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并及时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交回生产者或者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弃农用薄膜,及时交至经销者、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三)鼓励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农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办法》规定:一是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用薄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网点提供便利。三是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农用薄膜管理涉及面广,只有从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办法》规定:一是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等制度。二是明确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糖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处罚。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