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程序》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六条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准入,推动我区饲料工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率控制在95%以上,为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方面
明确申请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企业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及《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明确申报材料审查时限。我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改正的申请材料。
明确现场技术评审程序。由我厅从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开展现场审核,要求申请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接受现场审核及进一步明确现场审核程序。
明确现场审核不合格情形。明确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纪律》规定的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申请企业存在重大缺陷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复核后仍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时间超过整改时限的,审核组作出审核不合格结论。
明确现场评审后续工作。审核(复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审核组将《申报材料》、《现场审核表》、《整改报告》、《整改通知书》、《工作纪律》、专业知识试题交我厅。我厅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否许可的审批意见。
(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方面
明确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企业应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明确申报材料审查时限。我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必要时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8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改正的申请材料。
明确现场评审后续工作。我厅出具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核发的审查意见,同意核发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明文件;不予核发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程序》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