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行为,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以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全区养殖户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畜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建设要求、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个章节,共18条。
(一)第一章总则。简要阐述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明确《管理办法》适用于特定养殖规模范围内的养殖户。
(二)第二章建设要求。明确做好雨污分流和防溢漏饮水器这些节水控污措施,建设或配备具备“三防”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同时,考虑到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均为有限空间,是畜牧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关注环节,一并明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第三章无害化处理。根据我区养殖户主要采用干清粪和垫料2种工艺的实际情况,明确干清粪工艺的养殖户的固体粪污经过自然通风好氧堆肥发酵,液态粪污经过厌氧或好氧发酵;采用垫料工艺的养殖户定期翻耙确保不外溢。
(四)第四章资源化利用。明确粪肥自行利用和委托利用2种不同还田方式,其中:自行消纳的养殖户自行配套或者通过与农户订立协议方式就近配套消纳土地;消纳土地不足的养殖户可委托代为处理利用。
(五)监督管理。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辖区内养殖户信息管理清单,实现动态管理;同时,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养殖户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等方面的宣贯和技术服务力度。
(六)附则。解释《管理办法》中一些专业用词,明确办法解释单位、生效日期。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