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2020年底全区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61150家,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发挥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社”)的示范引领作用显得更为重要。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修订印发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提出各地可制定本地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为提高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同时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经与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多次商议,各成员单位同意以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桂农业发〔2015〕115号)为基础,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融合相关部门意见,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中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3.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4.自治区党委农办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农办发〔2020〕6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示范社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评定条件及申报、评定、监测、附则等。
(一)总则。包含制定《办法》的目的、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定义、开展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开展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的基本程序。
(二)评定条件及申报。包含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及推荐程序。
(三)评定。包含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周期、评定程序。
(四)监测。包含自治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开展监测工作的程序、监测结果的运用。
(五)附则。包含农民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置办法、明确各地可根据《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及执行《办法》的时间。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桂农业发〔2015〕115号)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明确成员超过150人的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成员数在150人至500人的,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51人,成员数在500人以上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二)进一步完善评定条件。一是种植类农民合作社增加“年经营收入”指标,删除“种植面积”指标。二是明确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评定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评定条件。三是明确脱贫地区评定自治区级示范社的条件。四是强调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五是明确自治区级示范社不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六是明确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六、特色亮点
(一)优化县级申报程序。农民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不需要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报牵头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优化监测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自治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不需要不同行业的自治区级示范社,将监测材料分别报县级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再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自治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