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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简介

2022-09-06 09:00     来源: 转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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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4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7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

2.随意抛弃病死畜禽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3.非法加工、销售病死畜禽严重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制度基础

1.《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专门设立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专章,对主体责任、管理责任、职责分工、建设规划以及运行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主体责任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自行处理或者委托处理;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管理责任规定,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街道、乡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野外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收集、处理。职责分工要求,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建设规划和运行机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财政补助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

2)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3)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4)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首次提出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5)完善配套保障政策。“谁处理,补给谁”;用地优先保障;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6)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1)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落地。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2)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

3)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对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4)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仍需完善

我国目前有近700个无害化处理场,4000多个收集中心或收集点,3000余辆转运车辆(图1)。但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处理量总体不足,吃不饱情况大量存在,处理成本仍然偏高,养殖环节处理补助不到位,保险覆盖面仍然偏低,政策保障落实不足等问题。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6章(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39条内容。

1.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办法规定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工作原则。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

3)责任机制。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自行处理或者委托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

4)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规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2017年《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处理方式包括焚烧法(包括直接焚烧和炭化焚烧)、化制法(包括干化和湿化)、深埋法、高温法、化学处理法(包括硫酸分解法和化学消毒法)。

5)保障政策。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明确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纳入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统一管理,实行“大专项、小清单”管理。

2. 收集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可以进行委托处理;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符合条件: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设置显著警示标识;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专用运输车辆,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妥善处理后再继续运输;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3. 无害化处理

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场户可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处理量;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自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畜禽和产品;本场(厂)外自行处理,应当建设处理场。零星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委托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处理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财政进行补助或者由委托方承担;资源化利用: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其他动物及产品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人员管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 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部分地区的无害化处理呼叫系统流程见图1


1  部分地区的无害化处理呼叫系统流程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生物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风险评估: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级管理: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台账记录: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视频监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年度报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5.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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