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告知书
广大农机驾驶员朋友们:
你们好!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为加强农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要求
(一)登记上牌。新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合格证等材料,到上思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农机监理业务大厅(地址:上思县思阳镇仁甫西路)办理登记手续,或申请预约上门服务。未依法登记上牌的农机,禁止投入使用。同时,须按规定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年度检验。已登记上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按期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三)安全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规范安装或粘贴反光标识,并保持标识清晰、完好,确保夜间作业安全。
二、驾驶操作人员要求
(一)持证操作。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按期办理审验、换证手续。严禁农机无牌证作业,不得将农机交由无证人员操作,不得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农机。
(二)作业规范。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载人、超载超限、擅自改装、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作业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及农田作业安全规定。
(三)设备检查。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农机。
(四)雇佣审查。雇佣农机及操作人员时,必须核查牌证是否齐全、有效,禁止雇佣无牌无证农机或人员。
(五)维修保养。定期维护农机,作业前应对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轮胎等关键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病作业”,发现隐患应立即停用检修。
三、变型拖拉机特别提醒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等规定,截至2024年3月31日,全区注册登记10年及以上年限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已全部依法注销、存量为零。
自2024年3月31日起,凡悬挂“桂”开头的拖拉机号牌,使用广西区内核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且登记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或“多功能拖拉机”的变型拖拉机,均属注销作废牌证或假牌、套牌、假证车辆,为无效牌证,不得再投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自行承担。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