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2.《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3号)
5.《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6.《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 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6号)
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在职农场职工。因非农建设、退耕还林、挖塘、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耕地,可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不子补贴。
同一县(市、区)在2025年度应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补贴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亩。
每年一次
通过银行卡发放
否
2025.01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