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6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3号)
补贴对象
在本县域内就业且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补贴标准
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200—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劳务补助。具体补助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由各县结合本县实际确定。
补贴发放频次
一次性
补贴发放形式
打卡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否
政策更新时间
2022.5
主管部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备注
农业农村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