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5年3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1 | 桂农(农药)罚〔2026〕1号 |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农药 | (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8377元,其中:经营限制使用农药1150元,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7227元; (二)没收涉案限制使用农药格林森®牌溴鼠灵农药600包(规格:100克/包)、大卫®牌溴敌隆农药7900包(规格:50克/包)、大卫®牌溴敌隆农药10710支(规格:5克/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芳草基壬烯酰胺驱避剂1921瓶(规格:50g/瓶); (三)处罚款人民币121066.65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零陆拾陆元陆角伍分),其中: (1)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罚款55986.75元; (2)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罚款65079.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9443.65元。 |
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均应予以处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之序号33“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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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主动履行。 | 2026年3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0 | 4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