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方位夯实粮食根基,我厅2024年部署开展了“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各地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突出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等重点领域和农资进村“忽悠团”专项执法、牛羊养殖“瘦肉精”专项执法等,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等违法行为。为加强宣传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区农业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创先争优,我厅从中选取了5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绿剑护粮安”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辉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制售假劣农资案
2024年3月5日,宾阳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宾阳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在宾阳县黎塘镇发现涉嫌制售假劣农资窝点,现场查封肥料产品2003.5吨,货值金额120多万元。
经检测,现场抽取的33个样品全部不合格,样品中含有噻虫胺、噻虫嗪和杀虫单3种农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属于农药。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由于案件重大,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对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蔡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南康镇一农户种植豇豆使用限用农药氯氰·毒死蜱(另立案查处),其供诉是在南康镇蔡某农资店购买。
经调查,蔡某农资店经营有溴鼠灵农药(限制使用农药),涉案金额8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农资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经营的溴鼠灵农药;3.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广西玉林市中农和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3年10月24日,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四川省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威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标称企业为玉林市中农和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假兽药产品。
经调查,玉林市中农和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19种兽药,货值金额为66653.3元,违法所得6172.5元。
该企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生产的兽药和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予以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6172.5元,并处罚款333266.5元;3.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案例四:广西玉林市容县刘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案
2024年3月1日,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容县容西镇进行农机安全检查,在容西镇深柳村路段发现粤16/56258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正在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示证检查,刘某提供的拖拉机驾驶证涉嫌伪造,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经函询河南省郑州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2024年3月5日回复函查询结果是:刘某,档案编号4101022010171无登记信息。经查《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刘某驾驶证核发记录。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容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2.罚款500元。
案例五: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韦某违反规定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6月19日,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柳江区三都镇种植的豇豆进行监测抽样。
经检测,村民韦某的豇豆样品农药成分噻虫胺实测数值为0.050mg/kg,数值大于国家规定限值0.01mg/kg,不符合GB2763-2012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复检。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鉴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涉案豇豆已经自行铲除,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涉案农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罚款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