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3季度公布)
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3季度公布)
为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今年第3季度,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业生产安全,查办了一批农业安全生产案件,现从中选取4件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陆某、梁某、张某、梁某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8月12日,南宁市武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武鸣区公安局陆斡派出所移交的陆某、梁某、张某、梁某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案件线索,同日依法对陆某等四人涉嫌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陆某等四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武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2.没收渔获物60.09千克;3.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案例二】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黄某非法捕捞案
2024年7月24日凌晨4时,兴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渔政执法巡逻时,发现黄某正在兴安县溶江镇溶江大桥下河里进行电鱼作业。
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逆变器1个、电瓶1个、竹筏1张、鱼筐1个、捞绞1副);2.没收渔获物10公斤;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三】广西梧州市苍梧县肖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2024年7月30日,苍梧县农业综合行政大队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沙头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拖拉机驾驶员肖某某无法提供本人的拖拉机驾驶证和牌照贵09-A1814拖拉机的行驶证;经向牌照贵09-A1814的发证机关(贵州省独山县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心)协查,发证机关确认牌照贵09-A1814的拖拉机自2021年4月1日注册登记起至今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肖某某在梧州市务工多年,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经常驾驶拖拉机从事短途运输活动。当事人肖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和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肖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和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案例四】广西百色市田东县黄某某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案
2024年9月27日,田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黄某某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桂1025520)在林逢镇平洪村路段行驶。田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驾驶证操作拖拉机,并找寻持有相应准驾机型资格的农某将该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驶离现场。
当事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有关规定,田东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责令黄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