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的精神,按照全区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突出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全区农资、农产品质量和粮食安全保驾护航。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4个农资打假“净网”行动典型案例、1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北海市合浦县洪某某在豇豆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3年4月6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在豇豆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检合浦县洪某某生产的豇豆,经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2023年4月17日,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批豇豆的《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洪某某于2023年1月底在合浦县石湾镇东江村委会江湾村种植了1.5亩豇豆,在2023年3月份豇豆生长处于苗期时将从流动商贩处购买的1瓶甲基异柳磷喷施在豇豆上。当事人洪某某在豇豆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基异柳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洪某某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浦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30日将洪某某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23年6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洪某某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起诉至合浦县人民法院。
(二)崇左市扶绥县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5月11日,扶绥县农业农村局在豇豆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检扶绥县张某某销售的豇豆,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合格。扶绥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批豇豆的《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张某某种植豇豆面积0.5亩,2023年5月11日采摘销售的豇豆25千克,销售价每千克6元,共获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扶绥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青全村委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23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到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青全村委下沙塘九队进行核查,查获当事人谭某某正在一养猪场内屠宰生猪,现场有已宰杀生猪1头,屠宰工具一批。经钦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猪胴体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该批生猪产品货值人民币1597元整。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关闭非定点屠宰点及停止从事屠宰生猪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没收屠宰生猪胴体1头(重量计88.7千克)及屠宰工具(9把刀和1把铁钩)。
二、农资打假“净网”行动典型案例
(一)柳州市三江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的检测结果,2022年5月9日三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样送检的“丁醚脲”农药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判定为假农药。2023年3月31日,三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负责人进行询问,调取有关书证、物证,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从山东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30件,20瓶/件,进货价为600元/件,30元/瓶,500g/瓶,销售597瓶,销售价60元/瓶,销售收入为35820元,货值金额为18000元。三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罚款共计125820元。
(二)百色市右江区某种子、农资经营店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案
2023年2月22日,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百色市右江区某种子、农资经营店销售有包装标注“正玉888,审定编号:川审玉20202041,适宜种植区域:适宜四川省山区春播种植”等字样的玉米杂交种。执法人员经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和广西种业信息网官网查询,及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历年引种备案公告,均未查到上述“正玉888”玉米杂交种通过广西审定(引种备案)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也未能出具涉案品种通过广西审定认定或引种备案公告的合法证据材料。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6662.5元,货值为133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上述“正玉888”玉米杂交种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62.5元;2.没收“正玉888”玉米杂交种子100千克(含抽样取证样品1千克);3.处罚款人民币6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7662.5元。
(三)梧州市万秀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10月17日,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万秀区一家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抖音商城上销售不合格农药。经查,万秀区夏郢镇某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抖音商城上销售一种名为“泰国TMAN红黑胶囊果树黄龙病专用黄化病打针蓝色42柑橘柚子色防水”的农药产品,属于假农药,共销售2瓶,货值金额660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钦州市灵山县劳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3年11月10日,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核查案件线索的函》后,联合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案件调查。经调查,抖音店铺账号名为“宝得利果树苗木旗舰店”所展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假冒证件,该抖音店铺注册企业名称为广西灵山才彬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注册人为劳某某。2023年11月13日,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广西灵山才彬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广西灵山才彬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5.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
北海市铁山港区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4月4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北海市铁山港区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收购的200斤豇豆,并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北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再次到铁山港区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逾期未完成整改。某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北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