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农(渔业)罚〔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农(渔业)罚〔2023〕7号
当事人:张秋龙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0742时,未经取得渔港管理机构批准安排人员在南澫中心渔港运输大量汽油加注到快艇合浦县监管092137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快艇实际功率与其《北海市乡镇船舶管理证书》所记录的功率不相符,且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张秋龙),证明了当事人是合浦县监管092137船主,证明陈传雄是当事人购买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的合伙人,涉案快艇平时由陈传雄管理。
二、询问笔录2份(合伙人:陈传雄),证明陈传雄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给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加注汽油,证明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实际功率为300匹/台(约220千瓦/台)与其《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证书》上记录的不相符,且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南澫中心渔港内发现涉案快艇未经批准加注汽油的事实;证明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在南澫中心渔港内加注汽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见证渔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快艇的勘验。
四、《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1份、西场镇政府的复函1份,证明涉案快艇证书由西场镇政府发放,为有效证书;证明证书登记的主机功率为115+115(千瓦)。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农渔业罚告(2023)7号〕到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运载、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 (渔业) 》规定
1.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属于严重违法情节,裁量范围在5000元-10000元之间。
2.当事人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属于应从重处罚的行为,但在附则中有规定: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合浦县监管092068《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证书》登记的船长为11.6米。在自由裁量中渔业船舶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先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当事人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给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加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二、当事人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给合浦县监管092137快艇加注汽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已当场停止加油行为);(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农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至国库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