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农(渔业)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农(渔业)罚〔2023〕4号
当事人:高幼冬
责任人船长:汤助坤
当事人高幼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高幼冬雇用汤助坤作为船长经营管理闽云渔养60003船,2023年3月14日20时30分,闽云渔养60003船在北海市南澫中心渔港港外海域(N21°25.932′ E109°03.230′)航行,被广西渔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查获,该船舶种类为养殖船,船舶所有人为高幼冬,船长35.1米,型宽6.9米,主机总功率432.0千瓦,船上共有船员6人,分别为船长汤助坤(持有二级船长证),船员许琼本(持有二级船长证),船员许家庆(持有二级船长证),船员吴启先(持有二级船长证),船员苏渊凤(持有二级轮机长证),船员汤延林(持有普通船员证书)。
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云渔养60003船需要配备一名二级船长、一名二级船副、一名二级轮机长、一名二级管轮,根据该船人员持有证书情况,缺少配备一名二级管轮,故该船职务船员配备未满足该船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闽云渔养60003甲板上安装有渔具拖曳齿耙耙刺2具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经总队主要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涉案船舶1艘证明该船船长、船宽及主机功率,证明安装渔具拖曳齿耙耙刺2具事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证明安装的渔具拖曳齿耙耙刺2具未经检验事实。
(三)图片9张证实检查和勘查过程,证明涉案渔船船长对现场进行指认,证明船上人员情况。
(四)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高幼冬和责任人汤助坤身份,证明船员身份。
(五)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5份,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网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船员持证情况。
(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查获时的现场情况,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高幼冬授权汤助坤为本案“闽云渔养60003”全权代理人。
(八)汤助坤询问笔录2份,证明“闽云渔养60003”出海时间及船上船员名单,证明该船船员持证情况,证明其持有二级船长证。
(九)高幼冬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作为船主事实,证明其雇用汤助坤作为船长经营管理“闽云渔养60003”。
(十)汤延林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闽云渔养60003”工作,证明其持有普通船员证书。
高幼冬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安装未经检验合格的作业设备的行为和责任人汤助坤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
违法行为一:高幼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二:高幼冬安装未经检验合格的作业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三:责任人船长汤助坤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农(渔业)罚告〔2023〕4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行为一:高幼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二:高幼冬安装未经检验合格的航行、作业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三:责任人汤助坤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高幼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给予当事人高幼冬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2、罚款人民币35000元。
“高幼冬安装未经检验合格的作业设备的行为”给予当事人高幼冬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拆除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的设备);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1、责令改正(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拆除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作业的设备);2、罚款人民币37500元。
(二)“责任人汤助坤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给予责任人汤助坤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农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至国库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