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农(渔业)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农(渔业)罚〔2023〕3号
当事人:张进福
当事人张进福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3年3月8日,擅自在“粤阳西渔32111”渔船加装网具和诱捕灯具进行捕捞作业,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粤阳西渔32111渔船的基本信息及该船的作业方式为手钓。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渔船进行检查和勘察,程序合法。
(三)张进福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系涉案船舶所有权人,该航次的出海作业时间、渔船作业类型和捕捞的渔获物。
(四)张伟元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系涉案渔船的助理船副,该航次的出海作业时间、作业类型和捕捞的渔获物。
(五)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指认了加装的网具和诱捕灯具。
(六)粤阳西32111渔船一艘,证实当事人正是驾驶该渔船到事发海域使用灯光诱捕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2023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 “桂农(渔业)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进福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缴纳罚款至国库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