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对新建或改造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分拨仓、配送仓、自动化立体仓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软件平台及购买自动化分拣设备等,且同时服务3个以上品牌寄递物流企业满1年,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
(二)对采用统仓共配模式且有3家以上寄递物流企业进驻共用,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三)对新建或改造的具备寄递物流配送、仓储、代收代发等综合便民服务功能,有3家以上寄递物流企业进驻共用且依法运营满1年的中心乡镇寄递物流中转站、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为2万元。
(四)对新建或改造的县级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冷库和预冷库、采购冷链运输设备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500万元。
(五)支持建设产地保鲜仓(地头冷库),同时配套相应的设施设备,按核定相关建设内容的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核定后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500万元。对购买移动冷库并在广西使用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
(六)对新纳入国家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对建设“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数字化产地仓、简易仓及配套商品化处理设施,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叠加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对上网销售的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和“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县(市、区)按照销售额给予适当物流补贴。
(八)“十四五”期间,对广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为500万元。
(九)对全区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分3年按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并在平台试运营后连续3年给予每年300万元运营维护费用补助。
二、优化金融服务
(十)支持拓展农村物流发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桂惠贷”政策,优先支持农村物流、冷链设施和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
(十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优先为农村物流建设运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提高相应担保额度和比例。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一般债券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十三)组织寄递物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农村物流市场主体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十四)提供保险供给保障,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将保费与单车货物价值挂钩,为冷链运输产品运输过程提供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物流从业人员推出定制保险计划。
三、强化用地保障
(十五)将农村物流设施、冷链设施项目和电商产业园区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空间和建设用地需求。
(十六)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用于建设配套农村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七)对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
(十八)乡镇运输服务站具有公益属性,可采取划拨用地,政府建设、企业使用的方式建设,满足农产品运输、快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四、降低用电成本
(十九)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十)对不属于广西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用电,可自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鼓励企业通过配置储能设施、改变用电时段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五、加强技术支撑
(二十一)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寄递物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供销社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政策的具体解释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