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8号)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追加安排第四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17426万元,其中9681万元由我局负责分配安排。资金已通过桂整合〔2021〕29号文件下达到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现就做好资金和项目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量
本次批次下达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发展方向9681万元(详见附件)。
二、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根据全区推进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的需要,支持部分县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
(二)奖优罚劣。截至8月底,涉农资金支出进度排名全区倒数前20名的县,本批次衔接资金不予安排。
三、使用要求
各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与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欠发达地区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等。
四、其他要求
请各县填写报备表格,由市级汇总后于2021年11月29日前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报备。报备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请发送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邮箱:zjc@fpb.gxzf.gov.cn(资金处)、xmc@fpb.gxzf.gov.cn(项目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许馨雨(资金处),0771—2813921;韦贞贝(项目处),0771—2813695。
附件:2021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9日
附表
2021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县 |
产业发展 |
合计 |
9681 |
南宁市 |
600 |
上林县 |
600 |
柳州市 |
600 |
融安县 |
600 |
梧州市 |
3000 |
苍梧县 |
1700 |
藤县 |
550 |
岑溪市 |
550 |
蒙山县 |
200 |
贵港市 |
1000 |
港北区 |
330 |
港南区 |
330 |
覃塘区 |
340 |
玉林市 |
800 |
博白县 |
800 |
百色市 |
531 |
凌云县 |
531 |
贺州市 |
800 |
昭平县 |
800 |
河池市 |
1000 |
都安瑶族自治县 |
1000 |
来宾市 |
800 |
兴宾区 |
800 |
崇左市 |
550 |
天等县 |
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