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开办发〔2020〕16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现将《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7日
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0〕32号)、《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精神,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激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组织动员贫困劳动力参与项目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激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致富、增收脱贫,激发其内生动力,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巩固提升脱贫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贫困县当年度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资金额(核算价)比例不低于年度实际整合规模财政涉农资金扣除以奖代补等直接到户资金后总量的30%。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含税),不低于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其中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劳务报酬比例不低于该项目劳务报酬的50%。
二、工作筹备
(一)明确以工代赈项目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农田水利、饮水安全、乡村道路、农村人居环境、危房改造和公益性生产设施等需要一定人力劳动,且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村集体经济等项目建设中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二)做好项目库管理及计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中全部标识为“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对应管理。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标识是否采用以工代赈方式;新申报入库的项目,在“项目维护”中标识是否适用于以工代赈方式。在编制各类资金项目计划和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时,各地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并在计划明细中备注“以工代赈”。
(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调动发改、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等专业部门力量,针对各类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分析研究各类项目建设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明确可采用人工建设部分的项目内容、操作标准、工时标准等,并根据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确定各项工作劳务报酬最低标准。
(四)抓好劳动力储备及培训。对有意愿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劳动力(重点是未长期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弱劳力)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系统中对可以提供相关劳务的贫困人口进行相应标识,根据劳动力特点分类管理,分别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农村劳务人员信息库。各村(社区)通过建立农民工程队、劳务输出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组合等,拓宽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动力储备资源。同时,统筹技术技能培训资源,对以工代赈项目劳动力储备资源,进行勤劳致富思想教育和务工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夯实以工代赈劳动力基础。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选定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合理选择项目施工队伍。对于资金规模小、施工技术相对简单项目,优先交由符合建设要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工程队、劳务输出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组合等承建;对于有一定施工难度,需要部分机械和专业技术施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选择项目施工方时,要将以工代赈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实施单位必须承诺落实实施方案确定的以工代赈建设内容。
(二)加强施工组织。施工方在项目劳动力安排中,要优先安排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如当地劳动力资源储备不足或不符合要求时,施工方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跨村、跨乡(镇、街道)和跨县人力调配。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施工的技术指导,落实安全生产保险购买,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项目施工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规范验收结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项目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结算,不得因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而降低验收标准和结算要求,对未达到验收标准和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否则不予结算。组织施工方负责发放劳务报酬,并按实际制定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至少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工时、报酬、领取签字等内容),以保障贫困劳动力劳务收益。
(四)及时整理档案。项目验收结算后,主管部门要收集整理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招投标(或其他确认施工方的方式)、设计、监理、建设合同、劳动合同(务工花名册)、验收、资金拨付、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等材料,存档备查。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要成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方案或操作细则。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相关要求,简化项目流程,并与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实施方式有机结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考核激励。自治区将贫困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范围,对实施情况好的县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激励,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自治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因素之一。鼓励面上县在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对吸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工程建设质量较好的县,自治区将优先给予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项目激励。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参加以工代赈方式项目贫困劳动力的考评机制,根据贫困劳动力工作表现等实行动态管理。
(三)强化宣传总结。各地要认真挖掘、总结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工作的成效和亮点,及时向自治区报送典型经验、典型案例。自治区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各县于每年度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将年中、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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