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出口流苏石斛的公告(桂农厅公告〔2024〕47号)
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我厅正式申请出口流苏石斛原料2000千克(规格为8千克/件,共250件)。该公司申请出口产品涉及的物种流苏石斛(学名:Dendrobium fimbriatum)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务院2021年8月7日批准],属于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出口其植株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产品(包括含有该植物成分的产品)的物种,且申请出口所用的原料流苏石斛采集、出售得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流苏石斛(学名:Dendrobium fimbriatum)的材料符合《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有关规定,批准发放广西锦莹药业有限公司《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审批编号:2024年第11号,有效期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