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桂农厅发〔2020〕16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0〕103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南宁等市开展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集中处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紧扣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为重点,立足农村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加快健全制度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引导,扎实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废弃农用薄膜、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二)坚持分类处置。根据农药包装物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实施分类处理。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
(三)坚持分级负责。落实国家部署,按照自治区负总责任,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的分级负责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农药生产、销售、使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确保不随意丢弃。
(四)坚持多方参与。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所在地人民政府重点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主要目标
2020年起,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5年实现全区各类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率85%以上,回收的包装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体责任和环保意识,建成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改变农药包装废弃物乱扔乱弃现象,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明确回收处理主体。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生产、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三)明确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对农药废物(废物代码:900-003-04)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及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及分布区域,掌握农药包装废弃物大致数量,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回收站(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回收站(点)布局要做到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规模化种植基地、农业园区、农药使用大户、合作社及行政村(组)全覆盖。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要在每个行政村(组)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点,每个县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点。暂存点、转运点和集中存放点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露天存放,要远离水源和热源,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
3.建立定期转运制度,要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将各回收站(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归聚到集中存放点,转运时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严防二次污染和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转运。
4.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垃圾发电、制造下水道井盖和地下管道等),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外的,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共享辖区内填埋、焚烧单位等方面信息。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要建立台账制度,台账保存两年以上。
(四)明确回收处理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各地应根据农药售价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辖区内填埋、焚烧的价格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五)引导企业源头减量。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六)鼓励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涉及多部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方案、细化分工、统一配合、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负责监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积极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鼓励农民收集和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三)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统计制度,掌握农药包装废弃物利用状况。各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做好回收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探索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2名监督员,督促各地切实履行责任,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切实增强守法意识。要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执法力度,将其列入农业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体作用,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农业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宣传工作实施进展、成效和经验,示范带动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效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