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选址协同服务与监管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主管部门:
为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走深走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根据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选址科学化、规范化,现就建立健全五部门协同服务与全链条监管机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属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据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科学划定可用于兴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用地范围。坚持种养结合、以种定养原则,合理匹配养殖规模与周边粪污消纳土地容量,确保粪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二、材料参考指引
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及我区相关规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为便于统一规范和风险预判,常见提交材料类型参考如下:(一)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方案(含选址情况);(三)意向地块权属证明;(四)主体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明确部门协同指导职责
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自愿申请,依法提供专项政策指导与合规提示服务:
(一)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提供项目选址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相符性、动物防疫条件相关政策指导和合规提示。
(二)生态环境部门:核查选址是否位于禁养区范围内,审查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相符性。
(三)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严禁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水利部门:审查项目避让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情况;确需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指导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续。
(五)林业部门:审查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设施农业用地涉林涉草事项的合规性;审查项目避让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情况;涉及使用林地、草原的,指导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依法依规办理涉林审批手续。
四、协助落实用地备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县级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自愿申请,将建设选址相关政策指导意见同步反馈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可根据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及本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拟订用地协议、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工作。各部门提供的指导意见仅为政策服务和风险提示,不具有行政审批效力,不作为备案前置条件。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须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五、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县级各职能部门应坚持便民高效、协同联动原则,优化政务服务。聚焦便民利企,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办事“最多跑一次”;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整合各类规划管控信息,实现数据互通互认;强化科技赋能,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禁养区、水源保护区等空间图层叠加套合,探索推行“一键选址”,实行多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从严提供合规性指导服务,从源头保障选址科学合法。
六、从严开展后续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选址后建设环节的监管,督促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等配套设施,强化常态化巡查检查,发现擅自变更选址、改变用地用途、扩大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依法予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利厅 林业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