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衔接期间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8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期间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协商议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非农建设项目类补充耕地
(一)已通过验收未核定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2025年12月1日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且已通过验收,尚未核定入库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核定入库工作,并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未核定入库的,按照《办法》执行。
(二)未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2025年12月1日前,未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或已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但未完成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量验收后移交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其中,对于建设项目急需落地,但当前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库为负值且难以在自治区范围内统筹调剂的县(市、区),允许在2026年2月底前将已完工但尚未完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项目,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可按规定先行报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库,后续补充开展质量验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未通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库。先行报备入库后质量验收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允许跨市县调剂,只用于落实本县域内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对于非项目类补充耕地
2025年通过非项目方式产生的新增耕地(以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一上”数据为准)中可长期稳定利用并拟用于落实各类占用耕地补充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三、对于补充耕地报备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挂钩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关闭各地使用权限前,补充耕地立项备案、验收核定报备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等工作仍继续按照原途径(方式)开展,具体关闭时间以自然资源部通知为准。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关闭后,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启用,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均在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报备,在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我区继续实行占用与补充对应挂钩管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在政策衔接期间,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数据共享,形成合力。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困难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联系。自治区将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衔接期间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农田建设管理处叶梁倩,0771-5855053;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余焘,0771-2202869。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耕地保护监督处朱华东,0771-5388488;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吴丽叶、莫树美,0771-5388255、0771-538814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