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潍坊融林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及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等要求,对潍坊融林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潍坊融林科技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潍坊融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生产销售的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涉嫌旧件拼装后翻新、旧机整机翻新,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潍坊融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山东信念重工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山东信念重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山东信念重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山东拓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山东拓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山东拓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使用伪造、变造发动机,2024年7月1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已取消该公司2ZGQ-8A型高速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由于多次发生违规行为,涉嫌严重违规,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四、扶余志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扶余志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扶余志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湖南振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湖南振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湖南振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山东坤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山东坤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山东坤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潍坊久瑞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潍坊久瑞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潍坊久瑞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潍坊久旺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一)违规行为
潍坊久旺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参与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责任义务不到位,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有关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潍坊久旺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插秧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九、百色市右江区青禾农机经营部、启昇农机销售服务部、跃腾商贸中心、腾达电子商务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中实农机销售部、龙须山农机经营部、晨夕农机经营部,平果市博纳农机经营部、鼎汇农机经营部、丰硕农业服务经营部,田林县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庆源农机经营部
(一)违规行为
经核查,百色市右江区青禾农机经营部、启昇农机销售服务部、跃腾商贸中心、腾达电子商务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中实农机销售部、龙须山农机经营部、晨夕农机经营部,平果市博纳农机经营部、鼎汇农机经营部、丰硕农业服务经营部,田林县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庆源农机经营部12家经销商销售上述8家企业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时,均存在未按真实销售价格开具发票,涉嫌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上述12家经销商经销水稻插秧机补贴产品资格、暂停经销全部产品补贴资格1年,虚开发票线索依法移送公安、税务部门处理。
十、有关要求
各相关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强化补贴风险防控,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相关产品类似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