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7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高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部内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产品加工指导司)《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产综函〔2025〕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立足省域,聚焦1个农业主导产业,跨县域布局、龙头企业引领、多方主体参与、现代要素聚集、全产业链开发,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农业产业经济带。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全链条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广西产业集群项目的统筹谋划、遴选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绩效自评、总结汇报等工作。
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县级项目的遴选确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绩效自评、总结验收等工作。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日常管理、总结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四条 申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优势突出。申报产业应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兼顾地方特色产业。申报产业应明确1个具体农业产业品类,不得笼统申报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性产业类别。申报产业应在省域内优势明显,原则上全产业链产值不低于100亿元。
(二)项目布局合理。项目布局区域不宜分散,产业集群区域布局不超过2个地级市,有条件的可集中1个地级市布局申报。项目承担地级市应是申报产业的优势区域,如两个地级市联合申报的产业集群项目,由产业基础较好的市作为主导申报市,牵头统筹协调集群项目工作,另一个市作为联合申报市。原则上覆盖县域数量不超过5个。项目县之间应实现产业链上的功能互补、分工明确。
(三)政策支持有力。申报产业需纳入自治区级规划或已制定自治区级层面的相关指导文件。项目地级市和项目县对申报产业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已制定支持申报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层面均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
(四)主体发展活跃。项目区域内至少有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3家农业产业化自治区级龙头企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类型丰富、数量较多,组织化程度高,产加销衔接紧密。
(五)产业深度融合。已建成完善的生产基地和加工物流设施,科技支撑能力较强,公共服务体系完备,品牌影响力较大,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条。
(六)联农带农明显。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入股分红、带动就业等多种形式,与农民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区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五条 谋划设立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除当年有国家重大政策安排情况外,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原则上从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产生。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立足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培育创建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条件成熟后争创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向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申报通知。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遴选确定申报产业,编制建设方案,如涉及两个地级市联合申报的,由主导申报市牵头统筹编制建设方案。各地级市结合相关审计报告、舆情风险等问题,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合规性评估,连同建设方案一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申报材料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集体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七条 建设方案应包括总体建设方案和前2年建设方案两个部分。总体建设方案应包括申报产业基本情况、思路目标、区域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前2年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建设主体、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和联农带农等内容。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发文公布批准建设的项目名单后,将纳入建设名单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方案评审意见反馈各省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反馈意见,组织项目申报市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再次审核。通过审核后的建设方案在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设方案按要求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备案后的建设方案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后实施。
由自治区级支撑单位实施的项目,支撑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复后实施。由地级市支撑单位实施的项目,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后,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期一般为4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项目建设期第3年和第4年分别组织项目主导市编制第一次续建方案和第二次续建方案,并按年度分别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续建方案,中央财政相应分3批给予奖补支持。续建方案审核备案参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批复立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申报论证等前期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原则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已下拨到县(市、区)的资金不予变更,特别是不允许跨县(市、区)调整变更。对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调整变更方案,逐级报送审核。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统筹所辖地区的调整变更方案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跨市建设的集群项目,需再报项目主导市农业农村部门,由项目主导市统筹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和专家论证,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各建设市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涉及变更的部分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报立项。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调整变更1次,并需在5月底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现场调查,了解项目建设进展、问题和成效等,指导督促全区集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自治区级支撑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导并督促填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并督促市域内建设地区及时按要求填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落实填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成填报要求,客观反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创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各类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注重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应集中力量支持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绿化养护和旅游设施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实验耗材,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已有普惠专项支持的内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按照《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有关市、县(市、区)及单位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具体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地级市要统筹组织好本市区域内集群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跨市建设的集群由项目主导市牵头组织整个集群的绩效自评工作、牵头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绩效自评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评估,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批准建设后第2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建设市接受农业农村部第1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实施管理、建设进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评估结果将与第2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并作为项目建设市、县(市、区)申报自治区涉农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批准建设后第3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建设市接受农业农村部第2次绩效评估,全面评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机制建立运行、项目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建设成效、联农带农作用等方面情况。评估结果将与第3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并作为项目建设市、县(市、区)申报自治区涉农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第1或第2次绩效评估的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暂缓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整改后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对集群建设所在地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次年新建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的申报资格。
出现2次绩效评估未通过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不再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自治区层面3年内不再支持所在地级市申报新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规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资金支出滞后被中央暂停安排续建资金,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印发提醒函、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结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向有关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项目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对完成建设任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组织验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通过验收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和各项保密规定,坚持履职尽责、公平公正,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个人利益。要完善项目监管,注重廉政风险防范,加强项目管理支撑单位的纪律约束。对违反规定影响干预项目管理,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全链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项目牵头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做好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的梳理总结,加强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权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不得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