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2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
为做好农资监管执法工作,净化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资打假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秦权,联系电话:0771-5858665,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农资打假
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持续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全力维护我区粮食安全稳定,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一是重点农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散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种植(养殖)生产基地;二是农资违法问题暴露多、新闻媒体曝光多、群众投诉举报多的“三多”地区(农资产品);三是城乡结合部和区域交界处的农资市场。四是互联网农资电商、“快手”“抖音”平台、网红主播带货、微信群、电话推销等网络销售假劣农资区域。
(二)重点问题。一是质量违法问题。生产经营肥料、农膜、农机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肥料掺杂掺假、虚标含量和养分,擅自修改标识内容、销售外包装未附标识、标识残缺不清,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中含有毒有害成分的;生产销售农机(及配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擅自改变农机具原始参数、出厂性能的。二是价格及计量违法问题。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拒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违法问题;对个别畅销种子、肥料等货源紧缺农资套牌侵权、随意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问题。三是流窜非法销售农资及合同诈骗问题。农资流动商贩、“忽悠团”流窜销售假劣农资,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农资购销合同诈骗等违法问题。四是虚假宣传问题。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农资产品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及侵犯他人品种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违规诱导推销等违法问题。五是网络销售假劣农资问题。网络无证直播带货、电话微信、网络平台销售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兽药问题,互联网跨区域违规销售种子等问题。六是广告违法问题。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农资产品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坑农害农、欺骗农资消费者等违法问题。七是无证生产经营问题。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重点农资。一是种子。以“畅销”“热门”种子和生产企业为重点,开展冬季种子入库质量检查、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生产基地检查。通过查标签、查备案、查档案、查品种审定、查网络销售、检测种子质量四项指标等,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套包侵权、白皮袋、未审先推、非法转基因、网络非法销售,以及无证生产经营、无生产经营档案、经营未登记备案品种、侵犯知名种子商标、包装、广告、冒用知名种子企业名称或厂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净化种业市场,保护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农药。以禁限用农药以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种子包衣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为重点,重点检查登记农药添加隐性成分、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农药销售台账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劣农药、无证生产经营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流动销售假劣农药、侵犯他人农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三是肥料。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重点,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肥料违法行为,包括假冒肥料登记证号、养分含量不足、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质量不合格、标识虚假、标签标识不规范、侵权及虚假宣传以及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中含有毒有害成分等问题。依法打击违规诱导推销、低价劣质产品充斥市场、肥料市场“利益黑链条”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兽药。以兽用疫苗、抗寄生虫类药物、兽用抗菌药和中兽药等产品以及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为重点,依法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假劣兽药。五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使用、销售饲料过程中违法添加兽药、掺假售假、无证生产等行为。六是农机。以轮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等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为重点,依法查处获证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不符合规定变更及证书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生产销售农机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擅自改变农机具原始参数、出厂性能等违法行为。七是农膜。以农膜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生产销售非标农膜和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农膜等违法行为,严禁非标农膜入市下田,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
二、时间安排
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4月。制定印发农资打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区农资打假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收听收看国家农资打假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开展备春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放心农资”进农家活动;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打假行动。
第二阶段:5—9月。开展夏季制种基地检查,组织各市开展农资监管执法交叉互检;开展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农资产品专项整治;开展果、菜、中草药重点产区投入品专项检查;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
第三阶段:10—12月。开展冬季入库种子、肥料、农药质量抽检抽查,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秋季质量监督检查;总结全年农资打假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推行农作物品种身份证管理和种子认证管理,针对备案不及时、先销售后备案等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登记试验制度,加强农药研发和生产环节监管。严格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压实肥料生产者责任义务。落实属地监管执法职责,全面摸排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情况,对无资质的农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突出加强流动商贩、兜售团、“忽悠团”、“点对点”非法销售农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从源头把控农资入市关口。
(二)加强抽查检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坚持行业例行监测与执法监督抽查相结合,组织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种植(养殖)基地、农资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往年问题企业和产品的抽检力度,及时筛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以大宗肥料、新型肥料、农用机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调查,对不合格产品取消资质或撤销证书。
(三)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绿剑护粮安”、种业监管执法年、民生“铁拳”、“昆仑2025”等监管执法行动。在农资销售和使用旺季,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农机、农(畜、水)产品用药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场需求量大、新闻媒体曝光多、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开展集中重点打击整治。
(四)加强网络销售农资行为监管。督促电商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互联网销售农药、兽药、种子等农资的管理,组织电商平台开展自查清理,对平台内农资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备案信息等加强核验,对违法产品及时采取警示、下架等措施。按照种子、农药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执行网络售种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备案、不得向适宜种植区外推广销售种子、限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等规定,打击治理网络销售农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问题。对网络销售种子、农药、兽药开展专项抽检,严防不法经营者通过改变商品名等方式销售假劣农资和禁用农兽药。加强农资舆情监测处置,从网络舆情倒查发现假劣农资违法线索,从严核实查处。
(五)强化防范意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放心农资进农家”等时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田间地头、乡村大集普及农资识假辨劣知识,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农资打假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社会监督,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平台作用,及时调查处理假劣农资问题投诉举报线索。
(六)进一步强化打击震慑。公安机关要抓住春耕备耕需求高峰,紧盯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农机等农资生产销售领域,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整治。强化线索摸排、大案攻坚,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目标,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资类制售假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活动。有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春耕生产秩序。
(七)强化行刑衔接。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种业市场整治行刑衔接座谈会要求,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畅通合作渠道,提升农资打假行刑衔接工作质效。
(八)发挥典型案例震慑作用。加强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及时收集公布全区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组织各地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农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执法、公检法打击假劣农资犯罪等指导性案例,发挥农资打假警示震慑作用。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农资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督指导,注重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交流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做法,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农资打假各项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