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畜牧站、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5〕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5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努力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5〕2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和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督抽查数量。全年计划监测93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270批次,市级660批次。各市承担数量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数量,上半年至少完成任务量50%以上。
2.监督抽查对象。全区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本市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 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样品数量,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中的散装料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样品。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我区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2024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
3.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4.工作方式。
(1)编制和报送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于2025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各地可分批分步实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但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季节性停产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监督抽查进度。
(2)规范开展监督抽检。要严格按照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抽检工作流程,保证监督抽查合法合规。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送样前应在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录入抽样信息并上传数据,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组织抽样人员和平台使用的培训。
(3)规范复核检测流程。各检测机构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送达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涉及区外的不合格产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全年计划监测150批次。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各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监测样品不向样品来源单位发送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较大风险添加物的,由监督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抽查。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及风险预警80批次。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消毒防腐剂和着色剂等隐患排查预警,开展非法添加剂未知风险物质排查,构建非法添加物筛查谱库。
2.高风险原料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30批次。重点开展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添加药物等风险因素筛查预警。开展饲用植物粗提物产品与植物源兽用中药混用情况摸底调查。开展植物性原料中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风险排查。
3.小品种动物饲料产品风险预警40批次。开展蚕饲料及其原料潜在风险摸底调查。开展宠物饲料和鸽饲料中禁用物质、违法添加药物、超范围使用兽药的监测预警。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检查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各市年内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场(户)至少覆盖30%,3年内确保全覆盖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随机选取生产企业不少于30家,经营门店不少于15家,养殖场户不少于10家开展现场检查。受检企业随机抽取,2024年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检,重点检查被举报投诉、有其他违法行为和纳入重点整改对象的企业。
1.检查内容。一是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情况。二是经营环节。检查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货时是否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三是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是否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是否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情况。四是标签检查。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2.工作方式。
(1)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每家生产企业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2)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按照相关检查表要求填写,并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3)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
(四)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自治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有问题检测结果报告后,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养殖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提升全行业从业人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3.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检查内容见附件4。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及时报送总结。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自配料生产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辖区饲料经营门店统计表(附件5)和畜禽养殖场户自配料统计表(附件6),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总结应包括: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 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等) 、发现的突出问题、问题成因分析以及有关建议,同时报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7)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8)。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分别于2025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畜牧站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2638983,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叶云锋,联系电话:0771-3130234、3934595,电子邮箱:gxsysl@126.com。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网址:http://www.agris.com.cn/login.jsp。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5.饲料经营门店统计表
6.畜禽养殖场户自配料统计表
7.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8.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