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的通知》(疫控监〔2025〕23号)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函》(中动卫函〔2025〕24号),我厅制定了《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按照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监测流调与疫病控制净化管理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持续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以及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情况,为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国家级和部分自治区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主要疫病监测,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开展国家定点监测;指导市、县级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种畜禽场监测和监测技术培训;复核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结果,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按规定送样品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兽医专业实验室检测;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三)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种源疫病净化,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四)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本辖区按要求完成采样送检任务,配合做好国家定点监测采样;开展种畜禽场和牛、羊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将有关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阳性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定期汇总、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五)在接到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阳性和流行病学调查存在风险的通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机构职能加强动物检疫,结合实际,及时采取措施限制风险动物的移动,核查其调入、调出情况;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举办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实验室检测水平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结论可信、能运用。
(二)严格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采集单位、送检单位和养殖场(户)要对采集样品、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并填写提交《样品信息表》电子版。其他机构和个人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三)加强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各地要及时、全面、系统地分析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科学评估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及时预警预报。
(四)规范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完善采样、监测、信息报送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填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记录、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建档妥善保管。
(五)规范实验室检测活动。有关检测活动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原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六)规范报告相关情况。
1.及时反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的同时,要将相关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委托检测方;监测阳性结果要及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完成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各市于2025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的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5年7月20日、2026年1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及时汇总监测结果,形成本站点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于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后统一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3.完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12月25日前,各市将本辖区全年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4.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报告。发生疫情后,疫情发生地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规定报告疫情,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处置疫情。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快报方式逐级将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5.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发现非洲猪瘟、H5及H7亚型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结果时,要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具体报告和处置要求详见附件1—4。其他病种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并及时上报。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计划
3.口蹄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监测计划
4.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5.马传贫、马鼻疽、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6.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7.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8.家畜血吸虫监测计划
9.动物狂犬病监测计划
10.家畜炭疽监测计划
11.猪链球菌病监测计划
12.寄生虫监测计划
13.家禽主要疫病定点监测计划
14.家畜主要疫病定点监测计划
15.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6.种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
17.种猪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
18.种用乳用牛羊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9.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20.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计划
21.猪支原体肺炎监测方案
22.主要畜禽疫病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3.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24.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25.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26.非洲马瘟专项调查方案
27.家畜痘病毒病专项调查方案
28.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痒病专项调查方案
29.肉鸭卫生状况与价值链调查实施方案
30.食肉动物卫生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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