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 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0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3”广西行动)顺利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涉外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执法、最严厉监管,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3”广西行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厅渔政渔港监督处会同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协调,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监督落实,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梁纪豪担任,成员包括厅畜牧与饲料处、兽医处、渔业处、渔政渔港监督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分管渔业负责同志。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3”广西行动分为九个专项执法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相关规定,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聚焦关键区域、重点对象,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制度落实到位、秩序良好稳定、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2.行动时段。2023年5月1日至8月16日。
3.行动重点。一是加强海上巡查。保持海上执法高压严打态势,突出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分界线内侧海域、粤桂交界海域、涠洲岛、斜阳岛周边海域及钦州合浦交界大风江口海域等重点海域的巡航监管,盯紧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押扣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规出海、跨区跨线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落实船籍港休渔。严格落实“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管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三是严管专项捕捞。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指定港口卸货、渔获量统计、限额捕捞、科学观察、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发现违反专项捕捞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专项捕捞资格。
承担单位:钦州市、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内陆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9号)部署,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渔船监管。以县(市、区)为单 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验等措施,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对重点水域进行实时监控,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二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三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对电炸毒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端执法,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的行为。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全面深入自然保护地,强化对中华白海豚、布氏鲸、绿海龟、中华鲎、海马、花鳗鲡、大鲵(娃娃鱼)、佛耳丽蚌以及斑鱯(芝麻剑)等珍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的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违规利用行为。对因物种习性、气候情况等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后进行的实地检查,可纳入本项专项行动。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中华鲎、海马、花鳗鲡、大鲵(娃娃鱼)、斑鱯(芝麻剑)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限期责令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查扣“三无”船舶。联合海事、海警等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利用休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擅改作业类型、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渔具的行为。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人员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和电商平台,消毁违法土壤。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29号)要求,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报废渔船拆解。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确保报废渔船应拆尽拆,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二是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三是溯源倒查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的船舶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牵头,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联合相关部门落实。
(七)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部署安排,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涉外渔业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开展粤桂琼联合执法行动,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外方侵渔和越界捕捞等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重点加强中越边境线附近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加大对中越边境北仑河、平而河、水口河、归春河、峒桂河等界河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打击禁渔区、禁渔期偷捕行为。推动开展中越两国同步渔政执法行动,共同维护好两国交界渔业生产秩序。
承担单位:防城港市、钦州市、崇左市、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扎实做好商渔共治。深入推进“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继续抓牢抓实联合宣教和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网位仪AIS,对擅自编制、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密集开展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典型事故警示教育。严厉打击夜间值守瞭望不到位、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船在航道内停泊及作业、渔船载客、载货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打船员违规上岗作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落实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继续整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航行作业锚泊期间值班脱岗、在船作业期间饮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从严整治渔船不适航出海作业。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等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
承担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由钦州市、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除上述九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市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好渔港渔船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要求船舶防污染登轮检查率不低于10%。我厅将视情况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暗访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分解行动内容,确保各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请各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于5月17日前将分管负责同志、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
(二)深化执法协作。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信、海警、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全链条打击捕捞、运输、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港、陆执法闭环。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针对海洋伏季休渔和内陆水域禁渔等专项行动,适时组织联合交叉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对执法过程开展监督宣传。
(三)创新管理手段。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渔政执法效能。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机制,各市要向社会公开辖区举报电话(中国渔政举报电话:010-59191110,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举报电话:18977954001),用好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信息船、信息员等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利用好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vmscenter.com),逐船标注专项捕捞和钓具渔船信息,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违规渔船进出港和航行作业动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炸毒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提高系统应用能力,做好日常保障。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励基层渔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积极作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强化警示作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请各市将“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相关数据调度汇总表(见附件2、3、4,每月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7月5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9月5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我厅报告。联系人:全育莹,联系电话:0779-3031828,电子邮箱:qyzzdyzk@163.com。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分管负责同志、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3”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3”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3”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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