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做好中央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广西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广西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支持春耕生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为截至2023年5月上旬前已经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者,或者根据2023年农户实际种植粮食情况,对已享受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生产者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生产者作为本次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2023年早稻插秧较早的地方,也可以兼顾已经种植的早稻,但必须及时开展早稻面积现场核验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早稻田已经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且有正常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水稻产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测产评估,确保补贴的田块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
各县(市、区)的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已领取此项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符合本县(市、区)补贴对象应补贴的面积,以其在本县(市、区)规定的补贴范围内的种粮面积为准。
(二)补贴依据和标准
自治区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采用多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选择各县(市、区)2022年粮食播种面积、水稻面积、玉米面积、大豆面积四个因素,分别按40%、20%、20%、20%的权重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同一县域必须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要求
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此次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2023年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不误农时。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按照“制定县级方案—政策宣传—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实施。
(一)制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并及时印发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23年5月15日前报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严明纪律,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事件。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审核公示。县(市、区)、乡(镇)共同整理编制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清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屯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调整,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整理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联合县级财政部门行文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六)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发放到补贴对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各项工作,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补贴相关工作。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整理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以及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内容和目标要求,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各地要规范发放流程,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方式,强化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开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五)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严格发放时间节点,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套取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采取有效形式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区也将适时进行抽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未按时足额完成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市、县(市、区),将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相关要求以及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标准》,在考核和评分中予以扣分。
(六)做好项目总结。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2023年6月6日前将此项补贴项目总结及资金发放情况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市汇总并形成全市报告后于2023年6月8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张方明,联系电话:0771-2182757;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何艺,联系电话:0771-531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