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做好项目储备并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所主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行业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区直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储备、批复立项、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当开展后评价。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取得项目代码,并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如单纯的仪器设备)且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估、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应在审批单位官网进行公开公示。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结合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以下权限进行评估、评审和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评估、评审和审批,具体工作由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和审批。
(二)厅直属单位和自治区直属单位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评估、评审和审批,具体工作由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或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提出的预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对下列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在年度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中视不同项目类型进行明确。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确需先行安排部分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可视情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投资及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投资计划申报通知,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逐级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厅直属单位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提出本单位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项目主管处室对各市和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排序后,经分管厅领导核定,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厅计划财务处将经厅领导同意的全区拟上报投资计划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商并研究后,分别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一)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所主管的项目计划、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工作。收到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后,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细化到具体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厅计划财务处汇总。
(三)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厅项目主管处室报送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进行汇总审核,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协商,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自治区调整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项目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费用。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建设内容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整。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监造、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监造,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设备建造阶段对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设备的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必须进行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批复。审批部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批工作,并在单位官网进行公开公示。其余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须履行内部集体决策(必要时请专家论证)、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报告请示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监管工作。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组织项目实施调度与监管工作。厅项目主管处室承担所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监管调度,负责督促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自治区有关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单位于每月25日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数据报送工作。对出现黄色预警超过3 个月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升级为橙色预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开展现场督导,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橙色预警超过3 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升级为红色预警,将调整或撤销项目,暂缓安排后续投资,一定期限内停止安排新建农业项目。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厅计划财务处、厅项目主管处室,以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做好专项总结。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的各专项项目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报送厅计划财务处。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各专项项目分年度投资安排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实施进展情况)、主要经验(项目推进、监督管理措施)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意见建议等。厅计划财务处对厅项目主管处室报送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进行审核汇总后,牵头起草文件上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并抄送各相关行业司局。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效益持续稳定发挥。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绩效管理厅内职责分工。
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和监控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部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自评工作。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所管项目绩效管理和监控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厅计划财务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管理任务分工如下:
(一)厅计划财务处牵头印发自治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会同厅项目主管处室做好年度延伸绩效自评部署安排及组织管理工作。
(二)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市、县(市、区)项目主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自评,按专项形成全区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限将各专项绩效自评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厅计划财务处。
(三)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的各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全区年度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自评报告,经厅各项目主管处室会签和厅领导同意后按时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做好督促落实和指导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做好跟踪和推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如需变更、终止,农业农村部授权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参照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职能管理。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五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安排应当以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根据具体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规划,编报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做好项目储备、编制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所主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规划布局、监督管理,按权限批复立项,配合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区直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储备、批复立项、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建后管护和如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以下权限进行评估、审核: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评估、审批,具体业务由厅项目主管处室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审批。其中,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审批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评估结果应在审核单位官网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方案内容应达到规定深度(项目建设内容如含有工程建设内容,方案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审核部门应当采取批复或下达任务清单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在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计划申报通知,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逐级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厅直属单位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提出本单位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报送厅项目主管处室。项目主管处室对各市和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排序后,经分管厅领导核定,报送厅计划财务处。厅计划财务处将经厅领导同意的全区拟上报投资计划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商并研究后,分别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一)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所主管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计划、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工作。收到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后,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细化到具体项目,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厅计划财务处。
(三)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厅项目主管处室报送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进行汇总审核,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协商,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调整审批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项目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费用。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必须进行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项目审核批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项目审核批复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评估审核审批工作,并在单位官网进行公开公示。其余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须履行内部集体决策(必要时请专家论证)、向项目审核批复主管部门报告、请示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具体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审核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组织项目实施调度与监管工作。厅项目主管处室承担所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监管调度,负责督促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单位于每月25日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数据报送工作。对出现黄色预警超过3个月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升级为橙色预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开展现场督导,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橙色预警超过3 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升级为红色预警,将调整或撤销项目,暂缓安排后续投资,一定期限内停止安排新建农业项目。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厅计划财务处、厅项目主管处室,以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做好专项总结。厅项目主管处室应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各专项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报厅计划财务处。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各专项项目分年度投资安排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实施进展情况)、主要经验(项目推进、监督管理措施)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意见建议等。厅计划财务处对厅项目主管处室报送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审核汇总后,牵头起草文件上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及各相关行业司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核批复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具体管理规定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应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各验收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录入竣工验收信息,上传验收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厅内职责分工。
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控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部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延伸绩效自评工作。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所管项目绩效管理和监控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至厅计划财务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延伸绩效管理任务分工如下:
(一)厅计划财务处牵头印发自治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会同厅项目主管处室做好年度延伸绩效自评部署安排及组织管理工作。
(二)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投资项目延伸绩效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市、县(市、区)项目主管单位、厅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自评,按专项形成全自治区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限将各专绩效自评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计划财务处。
(三)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的各专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全区年度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延伸绩效自评报告,经厅各项目主管处室会签和厅领导同意后按时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跟踪推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如需变更、终止,农业农村部授权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
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项目效益及时发挥,依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国家及自治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验收权限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权限及分工如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组织竣工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下以的项目由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厅直属单位和自治区直属单位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组织竣工验收。
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须将项目竣工验收成果(验收报告、验收表)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完成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仪器设备、监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文件,财务资料(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八)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了初步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即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内容。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金支出内容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调整变更,调整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
(四)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田间工程等验收合格纪录,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等。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项目涉及的结构安全、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建设内容的,核查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否执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等。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采购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合同资料、财务资料、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才能申请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施工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形成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报验项目资料应装订成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按照项目验收权限分工,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项目投资规模不大、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验收组专家成员人数可为3人。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务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资料、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货物采购、工程质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核查,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验收组织概述,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法人责任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档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完成项目验收操作,上传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等验收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竣工验收表中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情况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