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94号)
防城港市、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依法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保护广西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产业绿色发展,振兴渔港经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142号)精神,现将《广西开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6日
广西开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1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整治近海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着力改变沿海渔港“脏乱差”状况,切实落实“定人联船、定港联船”渔港渔船网格化管理制度,力争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岸上无违规渔货、渔港无违规渔船、海上无非法捕捞、滩涂无非法养殖”的管理目标。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开展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促进近海捕捞秩序根本好转;大力发展海水养殖和养殖产品深加工,加强渔区一、二、三产业联动,升级改造沿海渔港,建成一批集滨海休闲旅游、特色商贸、社区配套、渔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美丽渔港”。
二、行动开展时间及范围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广西沿海三市管辖范围内开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查处涉渔“三无”船舶。
(二)查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从事拖网作业违法行为。
(三)查处电、炸、毒鱼违法行为。
(四)查处使用高压水枪捕捞违法行为。
(五)查处非法占用海域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行为。
(六)整治渔港环境。
四、组织领导
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广西渔政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成立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渔政渔港监督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渔政执法总队、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广西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广西北海渔业基地管理中心以及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广西渔政执法总队。
五、行动实施
(一)核实清理阶段(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强化动员部署。在前期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工作再动员、再部署。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广西渔政执法总队指导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核实清理和渔政执法工作。
2.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通过联合司法机关开展巡回法庭、公益诉讼、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组织一次大型执法宣誓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渔民代表参加,集中拆解、销毁一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高压震慑,进一步掀起打击非法捕捞的新高潮。
3.边核边查边打。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涉及渔业问题逐一核查核实,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组织力量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市场,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媒体收集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进一步摸清涉渔“三无”船舶底数(含12米及以下)、“沙滩船厂”分布、非法捕捞渔船作业规律、非法渔获物交易线索、非法占用海域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等情况,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办一批案件,移送一批违法分子,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结合广西“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协调海警、海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渔港、海域及岸上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充分利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契机,加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渔业领域的问题进行整改。
1.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贯彻落实《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报的批复》等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一是加强海上巡查,收集涉渔“三无”船舶出海生产信息,针对重点海域进行高压打击,一经发现,扣押回港,依法取缔。二是在沿海三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渔港进行清理整治,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并组织调查,经查实的涉鱼“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三是依法拖离港内无人认领的“僵尸船”、无主船,依法没收或依法扣押在港的渔船要在2021年8月底前处理完毕。
2.开展清理取缔“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和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捕捞的违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加大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规定标准的严肃查处。联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等“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
3.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贯彻落实《渔业法》,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一是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海域加强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大的电拖网作业,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严厉查处渔港内携带、安装、使用电鱼工具的违规渔船,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拆除没收并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四是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五是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和协同配合机制。创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职能部门间协同配合,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4.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和非法占用海域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用含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等行为。一是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关于水产养殖排水不达标等情况,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水产养殖中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导致排放尾水不达标等行为。二是重点打击在开放性滩涂海域投放有毒药物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处理。三是协同海洋部门对非法占用海域进行渔业养殖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重点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沿海滩涂从事渔业养殖或捕捞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非法养殖设施或捕捞工具进行拆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抗拒拆除的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5.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渔港码头巡查,严格管控船上用电、用火,完善渔港消防设施配置,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快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到船,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确保监管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二是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对港内外的渔船进行登临检查,检查渔船职务船员配备是否满足出海生产要求,普通船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开机使用情况;检查救生设备情况,是否存在作业不穿救生衣、超员超载、脱险脱保等。检查中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要勒令其立即回港整改处理,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三是针对娱乐渔业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海上娱乐安全隐患,清理安全检查盲区,发现出海垂钓、海上农家乐等不穿救生衣、远离渔港、遇到海况恶劣等安全隐患问题,告知对方并进行劝返、帮助返港等。四是加强对海上非法载客的打击力度。在开展执法行动中发现非法载客线索时,应及时向交通或海事部门通报;非法载客行为正在发生时,应及时制止,并将人员移交交通或海事部门进行处理。
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沿海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妥善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政策有序推进减船工作,科学引导渔民转产转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养殖功能区内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深远海和浅海滩涂贝类底播等生态渔业以及海上观光、休闲渔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渔民收入。落实养殖证制度,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做到凭证养殖、合法养殖,切实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组织开展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巩固工作成效,防止出现反弹。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渔船渔港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与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处置,加强桂粤、桂琼、桂闽等省际船舶管理联勤协作,形成近海非法捕捞整治合力。
2.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定人联船、定港联船”网格化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渔业公司(渔船船主、船长)的主体责任界限,把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及时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有参与违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等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执法规范。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管理规定,提高渔业执法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事实清楚,标准统一,程序合法。对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甚至违法乱纪的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渔业执法队伍。
(二)加强调查研究。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升打击效果、更好保护渔业资源、让渔民群众广泛受益的好意见好建议,为今后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绿色发展提供参考。
(三)加强监督检查。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渔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确保各级渔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到沿海三市开展工作督查,对执行不力的渔业渔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完善联合机制。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辖区内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海警、交通、海事、市场监管、海洋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长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要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加强信息报送。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于9月5日前,摸排核准本辖区涉渔“三无”船舶底数(含12米以下)、“沙滩船厂”分布、非法渔获物交易线索、非法占用海域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等情况,并填报附件1、附件2;于10月15日前,上报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阶段工作总结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上报建立渔船渔港管理长效机制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上述材料统一发送至gxyzzd@126.com,联系人:邓广文,联系电话:0779-3031828、13307794488。
附件:1. 核实清理阶段(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 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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