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施畜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广西农垦集团:
现将《2025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施畜牧)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主动公开)
2025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施畜牧)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加快推进全区现代设施畜牧发展,促进现代特色畜牧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经济良好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锚定建设畜牧业强区目标,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聚焦农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改善畜牧生产设施条件,加快发展现代设施畜牧,推动经济稳增长目标任务完成。
按照《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广西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部署,支持新建(扩建)立体多层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家禽立体高效设施养殖场、肉牛肉羊高效集约养殖场和奶牛智慧牧场,扶优扶强,打造标志性、引领性设施畜牧项目。
二、资金总额及补助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6号),2025年全区现代设施畜牧项目资金4501万元。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扩建)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栏舍2000平方米以上。重点支持畜禽栏舍、料槽料线、水槽、水帘、风机、监控设备等养殖生产设施设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不含管理用房、消毒通道、栏舍外部道路硬化、贮料房等配套设施。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和现场验收合格,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奖励。项目于2025年内建成投产,且建设内容未享受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三、管理要求
(一)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各地申报储备的项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补助资金和建设任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及任务清单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公开、强化绩效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经费管理,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规范、目标如期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项目安排计划(附件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竣工时间、验收程序、产值目标等,细化工作措施和管理要求,于7月15日前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7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
(三)严控项目调整。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建设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如变动事项对设施现代化程度、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一产产值、增加农民收入等实施整体效果无重大不良影响,由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调整,报我厅备案。如需变更实施主体,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在建设过程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至少到现场核查一次并拍摄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四)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形成项目验收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一般步骤如下:
1.申请验收。列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实施主体应先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竣工初验,认为已符合验收条件的,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验收。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现场核验,查看相关台账,填写项目现场验收表(附件3)。
(五)及时兑付资金。验收合格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完成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将项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足额兑付给实施主体。
(六)做好档案管理。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指导项目主体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将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审计报告、验收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产值(新增一产产值需提供销量佐证,即检疫票、发票或转账记录等,提供含销售对象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的名册等)、带动农民增收台账等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并归档,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图片、有影像。
(七)强化绩效评价。各地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填报资金支出情况、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于2026年1月15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同时发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电子邮箱。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靠前指挥,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推动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实、以最快进度见效。
(二)抓好项目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工作调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发挥预期效益。对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展滞后、资金支出不及时的县(市、区),自治区将重点关注。
(三)抓好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将全程跟踪监管,定期调度各地资金支出情况。
(四)抓好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算绩效实时监控,紧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产值提升、农民增收等关键指标,认真分析研判,多措并举挖掘增产增收潜力,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市县,我厅将加大正向激励力度,优先安排相关涉农项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采取扣减资金、调整额度等措施进行惩戒约束。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联系人:李岚,联系电话:0771-5855962,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施畜牧)项目安排计划表
2.设施畜牧项目验收申请表
3.设施畜牧项目现场核验表
4.2025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施畜牧)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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